司法应对措施的区域性特点,也是浙江法院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积极探索。在最高法院于2009年4月在厦门召开的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集中管辖作为一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化解企业系统债务风险的手段得到了肯定。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2009年度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上,将前述绍兴中院审理绍兴江龙集团系列案的“清偿重组式”、台州中院审理飞跃集团系列案的“协助重组式”案件审判模式一并作为地方法院审理涉企债务案件的模式予以介绍。省高院在指导相关涉资金链断裂企业集中管辖债务纠纷案件时,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实行集中管辖的债务纠纷系列案件,不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重整程序,但此类案件的适用对象(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外部环境(由地方党委领导,政府协调风险处置)和一些工作方式(集中确认债权债务)与司法重整程序存在相似之处,具有“类司法重整程序”的某些特征。有的适用集中管辖的债务纠纷案件,最后也转入了《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重整程序。集中管辖企业债务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为适用司法程序挽救危困企业积累了经验。
3、着力推进《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企业司法重整案件审理工作。司法重整程序的进程伴随着大量的民商事衍生
诉讼;审理司法重整案件涉及的维稳、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担保链风险化解等问题,都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由政府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作为司法重整程序成果的重整计划中的债务人经营方案的调整和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等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商业判断。司法重整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工作协调问题更为敏感和繁复。审理司法重整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截至今年9月份,浙江法院共受理了34件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重整案件。其中2007年受理1件,2008年受理2件,2009年受理16件,2010年受理8件,2011年1月——9月受理7件。在区域分布上,分别是杭州市辖区法院受理11件;宁波市辖区法院受理5件;绍兴市辖区法院受理6件;金华市辖区法院受理4件;衢州市辖区法院受理6件;舟山市辖区法院受理2件。浙江法院审理的司法重整案件类型多样,从重整主体看,包括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殊市场主体,也有地方行业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公司、房地产公司等重点企业。从重整模式看,有单一企业的重整,也有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从实施司法重整的程序路径看,有直接进入司法重整程序的,也有从破产清算程序转入司法重整程序的,还有在破产清算或司法和解程序中实现企业实质性资产重组的非典型司法重整。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工作从无
到有,受理、审结的司法重整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审判秩序平稳,审理效果良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基本形成了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法官职业团队。2011年10月中旬在山西太原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浙江法院一些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最高法院的通报表扬。受最高法院委派,浙江高院法官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了2011年11月初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和破产司法国际合作相关议题的审议会议。
《企业破产法》在确立司法重整制度的同时,还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负责对债权申请的登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债务人财产的追收、变价、分配等事务,并负责或参与司法重整程序中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由列入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制度是司法重整工作不可或缺的配套制度。《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省高院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确定了第一批48家中介机构(其中律师事务所34家,会计师事务所14家)进入管理人名册。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下,
许多担任司法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为司法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浙江法院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主要特点
1、坚持市场化导向的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思路。主要体现在:(1)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强调法院慎用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浙江法院已经审结的重整案件,包括特殊类型企业如上市公司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如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件,都是以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的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迄今尚无由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件实例。(2)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绍兴中院审理的绍兴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法重整系列案、金华中院审理的金信信托司法重整案、宁波中院审理的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实质重整)案等案件,均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中,北仑区法院会同北仑区政府招商部门在“搜狐网”发出重整信息,为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参与重整搭建谈判平台,当地知名企业宁波富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前期注资3亿元等为条件取得企业的股权,通过引入新出资人的形式实现了企业重整。(3)重视发挥管理人作用。管理人是司法重整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一环,浙江法院在推进司
法重整工作过程中,重视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发挥管理人的作用,积极协调管理人履行职责中的具体问题,为司法重整工作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法院在审理司法重整案件中,还探索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联合管理人的工作模式。
2、依法创新司法举措。在法律框架内,以创新意识解决《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法律适用和工作协调的实际问题。一些法院强化对司法重整案件受理前的实质审查工作,为企业进入司法程序后经营方案、股权结构调整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有的法院积极探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如富阳法院审理的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司法重整系列案和绍兴纵横集团司法重整系列案中合并重整模式的探索,为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降低司法重整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宁波中院审理的美国独资企业百联公司司法清算案中,推动沃特富(远东)国际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百联公司积欠民间借贷、银行和供应商等各项债务合计7.24亿元同时受让百联公司股份。沃特富公司组成专业团队接管百联公司后,迅速恢复了生产秩序,债权人撤回了破产清算申请。该案的审理,创设了在清算程序中实现企业重整的先例,节省了本应支出的管理人费用600万元。建德法院审理的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中,促成意向投资人以“先租赁、后接盘”的方式,尽早接手破产企业,从而提高司法重整的效率。浙江中小企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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