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 、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鬃鬃为宗旨。
第五条 公司以鬃鬃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鬃股,发起人共认购鬃股,占股本总数的鬃%。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鬃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
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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