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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文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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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三、征地补偿范围及总费用

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范围包括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永久性用地包括高速公路正线用地(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拆迁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因永久用地和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导致的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和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其中,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不易复垦的施工临时便道用地等(按正线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

正线征地补偿由货币补偿和多途径补偿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部分按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乘以各地类面积计算,多途径补偿部分按当地(县、市、开发区)现行年产值30倍减去货币补偿标准的差值,乘以其对应的基本农田面积计算,该项目实际征地补偿总费用将按照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面积据实结算。

四、征地补偿

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在已确定的征地补偿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货币补偿

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对补偿标准进行公示。通过实地勘测,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性质(是否易复垦)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村集体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

(二)多途径补偿

征地补偿总费用实施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方式进行补偿,重点探索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机制。多途径补偿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多途径补偿方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补偿

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征(占)用企业事单位、机关学校专项设施土地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调剂或新征用地土地应尽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

五、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根据经批准后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从省到州到县(市)、顶效开发区到乡(镇),由所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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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货币补偿方案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补偿到农村集体和农民手中。

(二)采用多途径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州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审计。《多途径补偿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按确定的用途予以支付。多途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调整土地。二是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五是兴办村集体企业;六是货币补偿中的遗留问题处理。超过《多途径补偿方案》范围的补偿用地,一律不得使用多途径补偿经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发生。 六、统一征地工作

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州国土资源局与项目建设业主签订征地协议,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兴义市、安龙县、册亨县人民政府及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非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实施征地。州、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有国土资源、林业、建设、交通、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的征地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征地工作。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州、县(市)、顶效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征地专门帐户,专项管理征地补偿资金和征地工作经费。征地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业主分别按先行用地和正式用地面积数量一次性拨入州国土资源局征地专户。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征地工作进度,及时下拨征地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

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州征地办与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征地办的工作经费,以州政府与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签订的征地协议为准,重点倾斜给县(市)、顶效开发区,专款用于征地工作和用地报批。

七、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临时用地的补偿,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制定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标准,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一致平衡。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并向州、县(市)、顶效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经县(市)、顶效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临时使用耕地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州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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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要按永久性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纳入征地补偿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

生产建设中造成土地破坏,由建设业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并纳入项目预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对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建设项目业主补充、修改或完善,并对复垦后的土地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被破坏的土地要剥离耕作层,并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确实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可以依法复垦为非农建设用地。

八、耕地占补平衡

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由项目建设业主向州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或委托实施,补充耕地任务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其他问题

对于因项目建设施工造成地上附着物补偿、炮损、耕地质量下降、水改旱等问题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及地类补偿差额进行补偿,具体方案由州人民政府与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建设项目业主商定。 附件2

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的建设对于完善国家和省高速公路网络,适应西部开发战略需要,改善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对黔西南州乃至贵州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008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08〕458号文件批准了初步设计。该项目起自板坝(桂黔界),东接广西拟建的百色至隆林高速公路,经册亨、安龙、顶效,止于兴义江底(黔滇界),西接云南省已规划建设的江底(黔滇界)至石林高速公路,全长127公里,项目概算总投资92亿元。为确保该项目建设期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能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州协调领导小组及项目沿线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协调领导小组,要从交通、林业、公安、建设(房产)等部门抽调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的人员组建专门拆迁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该项目建设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的房屋、地上附属物、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和林木征占砍伐补偿工作。州拆迁机构对项目沿线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拆迁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帮助,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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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三、工作准备

(一)编印项目建设相应的拆迁宣传资料,加强对房屋、建(构)筑物等拆迁的有关政策宣传,提前做好项目沿线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编印统一的拆迁工作表册等相关资料,统一拆迁工作表格和内容。

(三)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明确拆迁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使拆迁工作人员能熟练地掌握拆迁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增强勤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并确保拆迁工作进度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四)购置配备拆迁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设施等,确保内外业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拆迁资金管理

拆迁资金的管理,根据项目业主与银行商定后,在州内按封闭式运行管理,项目沿线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协调好拆迁机构与银行方面的工作流程关系,在确保补偿资金的流转、兑现渠道顺畅安全的同时,要保证原始补偿兑现资料的齐全完整性。

五、房屋类拆迁工作程序 (一)外业实地勘丈登记

要求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勘丈结果要做到权属合法,界线清楚,面积、数量要准确(宅基地由征地工作机构负责勘丈登记)。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确认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及房屋结构类别。

2.被拆迁的房屋每栋至少拍一张照片(拆迁农户房屋必须有户主或产权人在照片中), 照片上必须加注文字说明与登记表一起保存。

3.具体勘丈办法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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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小于2.2米以下大于1.5米(含1.5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米大于1.5米(含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1.5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4)勘丈房屋登记中还要据实登记以下内容:水、电(照明、动力、电热)、电话、广播、闭路电视、灶、苕洞、水池等。

(5)房屋内装饰等要严格按照《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所列内容如实登记,缺项的另外单列。

(6)填写勘丈登记表并一式二份(一户一表),一份交被拆迁单位或农户保存备查,一份由县(市)、顶效开发区征拆办留存作统计、汇总、呈报、付款、归档备查使用。勘丈登记时,表册的填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业主代表、拆迁机构工作人员、被拆迁单位或农户等有关人员要在表册上签字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二)对初始勘丈登记的复查核实

勘丈登记结束后,项目沿线各拆迁机构对外业勘丈登记结果进行汇总后要进一步复查核实,确保勘丈登记准确无误。业主与州拆迁机构要对勘丈登记表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合格率必须达100%,抽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勘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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