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地在东市,西市没有管辖权,遂将张某的故意伤害案件移送给东市公安机关管辖。同时,对于张某的介绍卖淫案和赌博案,西市公安机关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为由,决定进行管辖。东市公安机关对张某故意伤害案受案,并经办案人员决定,于5月20日开具传唤证将张某从西市传唤到东市某派出所进行询问。到派出所后,张某请求办案人员通知其妻子,办案人员表示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不能通知家属。由于案情复杂,直到23日,办案人员才结束对张某的询问查证,并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处罚。
问题:一、西市公安机关以自己没有管辖权为理由将张某故意伤害案移送东市公安机关管辖,西市公安机关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二、西市公安机关对张某介绍卖淫、赌博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三、东市公安机关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时存在哪些问题?(4分)
考点: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传唤和强制传唤的适用;询问的地点、时限及基本要求 答案要点:
一、西市公安机关以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将案件移送东市公安机关不正确(1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张某已经居住在西市,受害人也在西市,对于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可以由西市公安机关进行管辖(2分)。
二、西市公安机关做法不正确(1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不能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2分)。
三、(1)使用传唤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能由办案人员决定(1分)。
(2)不能对张某进行异地传唤(1分)。
(3)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张某家属(1分)。 (4)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超期(1分)。
2、童某起意强奸厂里的女青年刘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2011年某晚,林某以请刘某帮忙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刘某诱骗到家中。童某、林某设法用酒将刘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强奸刘某时,刘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绳子勒住刘某的颈部,致刘某窒息死亡。后童某被抓获,公安机关收集了如下证据:童某的笔录,林某的笔录,刘某死亡的法医鉴定;绳子;童某邻居的笔录。
问题:一、林某与童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两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二、童某的行为构成哪两种犯罪?哪一种属于犯罪未遂?为什么? 三、请将本案中的证据按照证据种类分类。
考点:共同犯罪的概念、主犯、从犯、犯罪未遂的概念、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答案要点::
一、属于共同犯罪(1分)。童某是主犯(1分),林某是从犯(1分)。
二、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1分)。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1分)。因为童某已经着手实施了强奸,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刘某死亡,属于犯罪既遂(1分)。
三、童某的笔录和林某的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1分)。刘某死亡的法医鉴定属于鉴定结论(1分)。绳子属于物证(1分)。童某邻居的笔录属于证人证言(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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