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易场所设立申报工作指引
为做好全省交易场所设立申报工作,明确交易场所申报要求和组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基本条件
1.符合全省交易场所发展总体规划及监管要求。 2.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且近五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4.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他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5.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6.交易场所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为最高,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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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备符合交易场所经营和风险控制所需的各类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场所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9.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稳定的交易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
10.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交易场所开展业务前,须在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在省内注册或者设有分支机构,并在省内开展过证券期货专项审计业务(以江西证监局备案为准)。
11.其他相关条件。
二、设立交易场所出资人条件
1.交易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投资,成为交易场所股东。证券、期货机构投资入股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出资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本期拟出资额不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其资产负债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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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70%。除上述条件外,交易场所主发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其他企业法人投资入股交易场所,其对外投资(含本期出资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本期拟出资额不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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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自然人投资入股交易场所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审批流程及要件 交易场所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阶段
——筹建工作程序及要点
1.先期沟通情况。①有意向发起设立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将拟设交易场所的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发展思路、筹建方案等基本信息报所在地设区市政府金融办(局)审核;②设区市政府金融办(局)审核同意后,将相关工作情况报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初步沟通;③根据《江西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政府金融办就申请人基本信息进行初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在拟注册地设区市政府金融办(局)指导下开展申报筹建工作。
2.按照《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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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拟组建交易场所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权结构,明确权利和义务。
3.召开发起人(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交易场所、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4.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进行市场调研,对拟设立交易场所进行充分论证,制定筹建工作方案,并编制设立交易场所可行性研究报告。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发起人(出资人)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有发起人(出资人)关联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7.拟定交易场所管理制度。
8.与银行金融机构拟定交易风险准备金托管协议。 9.与银行金融机构拟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10.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办进行沟通。
1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出具承诺书。
12.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政府提出筹建申请,设区市政府金融办(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并提交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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