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申请事项,申请人按本文所附的上报资料目录要求,一次性备齐后直接报送厅政务窗口。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审查核对。主要内容有: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属省级审批权限;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申请范围没有矿业权重臵矛盾(限于新申请矿业权或原有矿业权扩大范围);矿业权在有效期限内。需要验原件的,必须验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验讫”章,并核对电子报盘中扫描件和原件、纸质报件是否一致等。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并将申请资料于受理次日送厅主办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随即将资料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上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并限期补正。
(二)厅主办部门审核
厅政务窗口送交厅主办部门的申请资料,应按规定登记,直接交由厅主办部门矿业权审理工作人员清点后签收。矿业权审理人员接收后应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尽快进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处长签字同意(处长不在厅时,由分管副处长签字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窗口处理。
经矿业权审理人员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资料,审理人员签字并送交分管处长审签后,及时送各有关处室会签。
(三)厅相关部门会签职责
按省厅规定,矿业权审批会签部门有:规划处、财务处、储量处、地勘处、地环处。各会签部门承担的主要审核任务是:
1、规划处负责审核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2、财务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登记费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3、储量处负责审核是否占用国家矿产地情况、矿业权价款评估和确认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情况、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和占用储量登记情况、地质资料汇交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4、地勘处负责审核探矿权申请的勘查单位是否具备勘查资质、申请范围是否与设定的勘查预留区范围矛盾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5、地环处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管理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矿泉水注册登记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各会签部门审核后,由处长签字,处长不在厅时,由处长委托副处长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字。 (四)厅主办部门会审
各处室会签结束后,主办处室分管处长及时提出本处会审。矿业权审理人员负责汇报,会审设专门记录人员(所有记录资料需完整保存),其他参加会审人员也须记录并保存记录资料。
主办处室会审内容包括:矿业权管理权限、矿业权重臵、矿业权有效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业权人是否违法、矿业权价值是否需要评估、矿业权价款是否缴纳或处臵,生产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相应证照或证明文件是否齐备,以及军事管理机关(限于涉外企业)的审批意见等。同时汇总各会签处室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厅会审会议研究。
主办处室会审由处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处长不在厅时,由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参加会审会的工作人员均应签名到会。 (五)厅会审
根据矿业权申请事项的审理进展情况,由主办处室提出,由主管厅长决定召开。厅会审会议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进行。参加厅会审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应签名到会。会审会议设专门记录人员,记录人员应准确记录会审主要意见和会审决定等内容,并长期完整保存。参加会审的其他人员也应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主办处室负责汇报会审事项,经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做出决定。 如主持会议的厅领导认为,会审中的重大问题须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主办处室应做好准备适时汇报。 (六)厅领导签发
经厅会审会议研究决定的各类事项,都必须及时办复。主办处室要及时送请主管厅长签发。属于矿业权审批项目的,厅领导在审批责任表上签字生效,加盖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发出;属于对各类报告、请示事项的答复,按厅办文程序由主办处室行文经有关处室会签后送厅领导签发。
主管厅长不在厅时,在有关事项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由主管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代为签发。 (七)厅政务窗口送达审批结果
对厅领导签发的矿业权申请项目,主办处室通知窗口颁发许可证件,厅政务窗口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许可证件。 其他非发证的各类报告、请示事项,由主办处室起草是否批准同意的文件,报主管厅长签发。发出的证件或文件,有关工作人员均应作好记录,以备查询。 (八)矿业权信息公告
对已经发出的各类矿业权证件,厅政务窗口和主办处室应于发证当日(最迟为次日),按规定分别在安徽省政务中心窗口服务网站和触摸式电子显示屏以及厅机关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矿业权各类审批事项办结后,主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最长15个工作日)内,将省厅留存的一份申请资料清理后,移送厅档案室,档案室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整理建档,以备查阅。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以便于日常监管。矿业权资料移交应逐一登记,履行严格的交接签字手续。矿业权信息数据应及时导入数据库,并保持矿业权数据库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非发证的审批文书资料,按省厅规定,由厅办公室文书管理工作人员收存归档。 三、矿业权审批工作时限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矿业权审批时限为40天(28个工作日),自政务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发放许可证之日止。按照审批程序,28个工作日按以下办法分配:
1、主办处室分配10个工作日。包括矿业权各项资料审核4个工作日;处室会审2个工作日;准备省厅会审资料1个工作日;签订缴纳矿业权价款合同1个工作日;办证和拟发审批文件2个工作日。
2、相关处室会签7个工作日。每个处室会签时间为1个工作日。
3、省厅会审2个工作日。 4、收缴规费1个工作日。 5、厅领导签发2个工作日。
6、预留6个工作日为机动时间,以免各种意外因素对办理时间的影响。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时限。
各环节都应在分配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否则,应承担超时审批的责任。
四、矿业权管理中法定规费的征收 (一)收费依据
1、本制度第一部分所列第1、3、4、7、8、9、10、11项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2、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收费种类和标准 1、收费种类: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登记费。
2、收费标准:
(1)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按年度征收(详见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55号令) (2)矿业权价款为一次性征收,按协议价(评估确认价)或竞争价征收。
(3)矿业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分年度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4)矿业权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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