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矿权管理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2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矿业权人不得擅自以承包形式将矿业权转给他人勘查、开采(探矿权人委托有资质地勘单位实施勘查任务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转让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可分为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向发证机关上报转让申请资料,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转让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批准转让前,受让人不得实际占有该矿业权,否则视为非法转让。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载明附件五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时,应当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报告和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合同和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说明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开采情况报告;

(五)矿业权人与矿业权出让机关原签订的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矿业权转让双方收到转让批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出租应当由出租人持出租申请、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资质条件证明和租赁合同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条 矿业权出租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第五十一条 采矿权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变更开采方式和开采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租的采矿权被依法吊销的,由责任方承担后果。 第五十二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延续出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抵押矿业权的,矿业权抵押双方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臵的矿业权价值中依法受偿。 抵押的矿业权被依法吊销的,由债务人承担后果。 第五十五条 以赠予、继承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登记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手续。

第四章 矿业权价款管理

第五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矿业权均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一律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

第五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按照中标或竞得价缴纳矿业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按照协议价缴纳矿业权价款。

第五十八条 矿业权价款应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分2年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20%。分期缴纳的,矿业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探矿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其价款缴纳方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按上款规定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出让价款,以资金方式缴纳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缴纳。 第五十九条 矿业权价款按矿业权登记权限由负责登记发证机关收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业权出让合同填具缴款通知书,矿业权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价款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国土资源厅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采矿权,其价款比照省级规定缴纳。

矿业权出让成本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从矿业权价款中列支。

第六十一条 矿业权价款留成地方部分,省、市、县分成按有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业权管理成本、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人不按期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招标、拍卖或挂牌过程中,受委托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买人及矿业权转让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矿业权人擅自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勘查、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回复书面意见,或回复意见不准确,或未按时相互告知,造成矿业权重臵等矛盾纠纷的,追究责任机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矿产勘查单位,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和储量动态监测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本行业各项制度。凡提供各类勘查成果、储量评审意见和矿业权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单位,必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权、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勘单位,评审、评估及储量监测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由负有行业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依照规定注销其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矿业权人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和开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毗邻区域是指已设矿业权范围内查明的矿体或控矿、赋矿构造自然延伸区域,或露采地面安全警戒线、地下开采的地表错动线圈定的区域。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矿业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矿业权出让合同内容

(一)探矿权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探矿权名称、区块范围、矿种、资源量、探矿期限;

(三)探矿权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四)勘查设计、施工和投入的有关约定; (五)国家有关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六)贯彻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细化要求; (七)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采矿权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矿权管理办法(3)在线全文阅读。

矿权管理办法(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61552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