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城乡社会保障不接轨,两者在保障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别
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隔的社会管理体制,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在覆盖面、保障待遇水平和服务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现在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消耗了社会保障全部支出的89%,而占70%的农民只能分配到11%。根据2008的数据,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均保费分别人3476元和920元,而农村试点地区居民的这两项保费是66元和30-50元。从覆盖范围上看,城市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覆盖的基本上是困难户和五保户,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具体就进城农民工而言,作为在城市里的“边缘人”,城里人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对他们来说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尽管《劳动法》实施后,这一状况有所好转,但仍不尽如人意。表现在:一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不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资格和救济方式。二是全国各地统筹政策不统一,社会保障网络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造成农民工不参保或断保现象突出。三是社会救助缺乏。目前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农民工并不能成为法定的救助对象,农民工不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公共资源供给不足
当前,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情况下,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农民工群体在诸如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社区生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被排斥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外。例如,在农民工服务工作比较好的上海,2004年外来儿童的免疫接种率也只有65%左右,远低于当地户籍儿童99%以上的接种率。由于公共资源供给不足,一些城市在放开农民工落户方面受到很大的阻力。2006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落户迁移不受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限制,不受房屋面积限制。但此项措施在呼和浩特市首先受阻。原因是外来人口转化成市民以后,公共资源供给不足,政府面临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压力。2004年1月,郑州市政府决定实行按固定住所落户、放开亲属投靠的直系限制,但当年8月22日停止了户籍新政。郑州市方面的解释是:人口的迅速增加致使城市交通拥挤,教育资源急剧紧张,社会保障部门压力加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发案数量增加,城市治安压力增大,人口增加后患病人员增加给医疗行业带来很大压力。这充分暴露出公共资源供给严重不足。这些都说明,目前在大城市生活的农民越来越多,携家带口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但城市公共服务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他们,未能提供公平的基础教育和各项社会保障,完全没有考虑流动人口对公共住宅的需求。
第三、财政支付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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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政府必须要为这些新城市居民提供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等,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受当前财政体制的限制,财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当前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还要受到资金限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由于财政支付能力不足,一些地区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仍旧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在医疗方面,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倾斜于城镇而未能体现农民工的需求,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在教育方面,教育是主导社会流动最重要的后致性因素。根据调查显示,农民选择城市户口的第一考虑就是奔着良好的教育资源而来,进城的人最大的需求是教育。子女入学问题就是郑州户改叫停的导火索。根据郑州市政府的统计数据,实行“户口新政”后的2005年,全市教育经费为18.3亿元,2006年为24.3亿元。而在2003年和2004年,这个数字分别为11.2亿和13.4 亿元。然而,就此仍显捉襟见肘。由于财政投入不足,自2000年始,6年来,郑州市财政投资新建初中只有5所,高中只有4所,小学则一所没有。由此可见,地方财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显。
第四、社会管理受排斥
目前农民工已在发达地区和城市社会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受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影响,他们很少能够参与当地的社会管理。
一是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没有当地户口,在居住、就业的城市就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多数城市基层社区受二元户籍制度影响,其社会组织、社会活动、社会服务是不吸纳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尚未深入到农民工,起不到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二是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农民工收入低,形不成自己的组织网络,缺乏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在城市中处于和城市居民严重不平等的地位。三是农民工在社会资本和资源上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力市场信息不畅通,农民工在就业上和劳资关系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也比较普遍,有的用人单位,轻视农民工利益,聘用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现象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由于农民工不能参与社会管理,就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使得有些政策、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以损害农民工权益为代价,甚至有失公正,使他们不能顺利进城落户。
第五、就业受限制
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存在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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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上。特别是近几年,城市的干部、工人的工资普遍提高了,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提高,甚至下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较严重。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允许干。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边缘职业。另一方面,目前对农民工就业过程中的职业歧视和雇佣歧视似乎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例如,2003年以前,北京市劳动局曾多次发布通告,对外来人口就业的领域作出了严格规定。根据规定,允许外地人员从事的工种虽多达200来个,但大多是一些农业、重工业、制造业、建筑业的体力劳动工作,其中一些职业常常是处于高温、粉尘、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比如出租车行业至今限制农民工进入,《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很难从纸上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入城农民工为了工作,往往要付出比市民更高的代价。
第六、住房受约束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农民工经济状况相适应的住房供应模式,农民工居住游离于城镇住房体系之外。一是大量的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较少得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帮助,只能自己从微薄的收入中挤出钱来租赁房屋。居住条件差,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二是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中的新移民,为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没有纳入或无法享受城市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三是高房价成为阻碍他们融入城镇的最大障碍。许多省会城市都将农民购房在60平米之上作为落户条件之一。目前房价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对于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来说,能够实现的积累非常有限,这也是他们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
第七、农村土地政策与城市化趋势不相适应
一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较为困难,农民不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不能以土地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不能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和农户向城镇集聚。二是“农转非”政策要求无条件放弃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那么,继续留在土地上的农民土地所有权在数量上将大大扩张,对进城农民也有影响。三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约束,目前人口流动主要呈现从农村到城市的单向度流动,国家政策目前禁止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民房屋。城镇居民户口难以转换为农村户口,使城市户口人在农村无法立足。不能流转土地,则农民不能获得到城市生存发展的资本,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农村土地制度的僵硬特性已成为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迁徙自由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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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1.国家方面
(1)改革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帮助农民实现公平的就业竞争,有效的促进农民工的转移和流动,进一步清理各类限制农民工转移流动的政策规定,完善特殊行业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要健全有关法规法律。建立改革现有的二元结构下的保障制度是农村劳动力最终转移的根本保证。
建立面向城镇非农产业就业人口的住房、就业、失业、教育、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对转移出来的农民要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保护,改善流动农民的生活状况。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就业、子女教育、居住等方面仍存在很多歧视,政府应多方面给农民提供帮助,保障其权利与权益。
(2)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改革户籍制度
农民工流动的独特性:规模大、突然性,实际上是长期抑制城市化、长期的严格的僵硬的户籍制度的结果。1958年户籍制度的诞生,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建立了一堵墙。目前的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严重的限制了农民的分工分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城乡关系方面也必须要有一个相应的转变过程,应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拆除城乡壁垒,针对大、中城市出台不同层次、不同条件的户籍开放政策,热心接纳农民。户籍制度改革仅仅是城市迈出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第一步。
(3)培育成熟的中介组织机构,保障农民工权益
目前农民工外出就业多是自己找门路或通过亲朋相邻介绍,其他方式比例很小,劳动力供求信息阻隔,职业介绍组织发育程度低,有的行为不规范又缺乏管理,有的技术培训组织严重缺乏,要改变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发育、管理薄弱的状况,既要允许民间职业介绍组织的发展,加强培训管理,也要发展公共信息介绍、培训系统,在服务竞争中提高市场占有率
(4)加大就业信息服务力度,避免农民工无序流动。
一是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农民工数据库,准确掌握本地农村富余人力资源及其技能情况,及时登记农民工外出务工情况,分析和研究外出务工的规律和趋势,同时积极与流入地的政府和用人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的劳务输出关系,也可以通过就业信息展板、建立网站等形式向准备外出的农民提供更及时更详细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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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农民工流入地各城市要将农民工流动就业纳入本市的整体就业工作计划,就业服务机构应向外地农民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使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定期化、常规化。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在春节前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时期,到城市主要车站码头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像2005年劳动保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春风行动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要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引导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职业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农民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
(5)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民工合理、均衡流动。
城市规模过大,必然带来就业、教育、治安、交通、环境等一系列问题,出现.大城市病,另外农民工在大城市还面临较高的生活成本和较大的心理压力,今后真正能够吸引其到城市定居的还是各类小城市和小城镇。因此应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民工就近转移,在小城镇这一载体上,关键是创造出足够多的就业岗位,使农民工有长期稳定生存的手段。具体有三个途径:一是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梯度转移。近年来沿海发达地区土地供应趋紧,劳动力成本升高,应将这些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这正是发展小城镇和调节人口流向的一个大好机遇,国家的产业政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和相应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改善地方投资环境,为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二是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小城镇有机结合。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的优势在于: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相对较低,适应农村现阶段劳动力现状。当前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小城镇有机结合,促进乡镇企业在小城镇集聚。应提高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合理规划出工业园区,乡镇企业在壮大发展的同时,吸纳的农民工又增加了对小城镇交通、餐饮、娱乐、商业及社区服务的需求,促进小城镇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良性循环。三是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在城镇创业。据统计有近30.5%的农民工城市打工的目的是为了积累财富回乡创业。这些农民工在大城市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拓宽了思路,他们回到相对落后的家乡,有头脑、有项目、有干劲,地方政府应出台税收、贷款、审批等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他们在城镇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2.农民工方面
(1)提高农民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一、学习传统技艺。学习传统技艺有些要靠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有些则是从父辈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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