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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国际贸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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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谈判协议和安排;⑩补贴与反补贴措施;?B11?争端解决;?B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B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14?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 (2)第二部分:服务贸易.

(三)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取得的成就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是个“一揽子文件”,即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这个文件共包括28个协议和协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修改原有的关贸总协定和货物贸易规则.第二类涉及制定新规则.规范是和贸易有关的新问题.第三类属于体制建设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主要如下:(1)工业品关税大幅度下降方面;(2)农产品贸易方面;(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方面;(4)进口许可证程序方面;(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7)服务贸易方面.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与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与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称世贸组织.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原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中指出了其宗旨和目标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保”.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为:

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和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的贯彻实施.

2.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按一体化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3.按照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制度和与贸易相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4.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5.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办世界经济贸易研讨会. 6.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三)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贸易自由化; 2.非歧视原则;

3.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4.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 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6.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 7.区域性贸易安排; 8.透明度原则;

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

2.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与基本原则;

3.综合运用:分析论述中国现行贸易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距离.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1.识记: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有两种:一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二是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单独关税地区与国家一样,独立自行申请加入,这在国际法上是个先例. 2.领会: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一: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三: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第四: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2)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承袭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个成员方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均拥有一票,欧盟的票数则和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数相同.世贸组织对不同的具体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如下: 第一:解释和决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2/3多数票通过. 第三: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经3/4以上多数通过.但对有的义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如5年)可暂不履行,在过渡期后如要继续豁免,就须“一致同意”才行. (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与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贸组织所实施的综合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目前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规则如下: 1.协商;2.专家小组;3.上诉审查;4.裁决的执行. (4)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实行定期评审制度.其目的在于 (1)了解成员国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的法律和承诺的情况;

(2)更好.更及时地了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以及实施的情况,以把握成员国贸易政策调整后的变动方向,制定其与世界组织规则是否相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述 1.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2.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1.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及我国进出口业务所采用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2.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合同条款是合同中通常包括的内容,并不是必须都包括这些条款,合同才成立有效.买卖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交易货物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合同的条款内容作出增减约定 备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谈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交易磋商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来往的函电.传真等.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三)邀请发盘:

(1)邀请发盘的概念: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2)邀请发盘的目的和特点:

邀请发盘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下,如招标投标.拍卖等,情况则有所不同.

邀请发盘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询盘.询盘的内容内涉及:价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告示,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四)发盘: 1.识记:

(1)发盘的含义: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由卖方发出,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

(2)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则构成发盘.”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对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第二: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第三:是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3)发盘的生效与失效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于拒绝通知送到发盘人时终止.”除此之外,下列情况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受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消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2.领会:

发盘的撤销与撤回;

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由卖方发出,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则构成发盘.”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对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二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三是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发盘的撤回和撤消.

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产生发盘的撤回与撤消问题.撤回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在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发盘可以撤消,其条件是发盘人的撤消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消:

①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消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五)还盘:

1.识记:还盘的含义: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构成还盘.还盘可以针对价格,也可以针对支付方式.交货期等重要条件提出修改意见. 2.领会:还盘的法律后果

(1)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的一方与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了变化.还盘人由原发盘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的发盘人则变成了新发盘的受盘人.新发盘人有权针对还盘的内容进行考虑,决定接受.拒绝或是再还盘.

3.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正确运用还盘; (六)接受:

(1)接受的含义: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2)有效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接受必须是由发盘人做出;2.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3)接受的生效与撤回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交易一方的发盘一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合同应具备下述条件才算有效成立: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备注:书面合同的签订

在实际业务中,按照一般习惯做法,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这就是所谓的签订合同. 1.书面合同的意义.书面合同的意义在于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书面合同的类型.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名称不尽相同,形式很多,均无特定的限制,一般常用的有销售合同.购货合同.成交确认书.协议.备忘录等等.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

1)正式合同.它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

(2)确认书.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对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它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3)协议.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一经双方签署确认,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4)备忘录.备忘录也是书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买卖双方磋商过程中,对某些事项达成一定程度的理解.谅解及一致意见,将这种理解.谅解.一致意见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意向书.意向书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磋商尚未达成最后协议之前,为达成某种交易的目的,而作出的一种意愿表示,并把设想.意愿.逐步商订的条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作为今后谈判的参考与依据.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3.书面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约首.本文和约尾.

第十章: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一)贸易术语的性质和作用:

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三种国际贸易惯例的称谓及其法律地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它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三)FOB.CFR.CIF

(1)三种术语各自的含义:

FOB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意为成本加运费,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则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使用CFR时应注意风险承担问题,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及装船通知的问题.

CIF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它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三种术语分别适用的运输方式 FOB: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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