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率等方面的建议,但研究结果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特殊情况进行对策定制,像本文选择的厦门市逃税问题,学者的研究结果不能用于厦门这个特定地区的逃税问题治理。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我国税收制度和一些逃税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期得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这些研究的理论性不够,在对企业所得税逃税原因和治理方面,没有更细更全面更深入的剖析。笔者将重点对厦门市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逃税原因、手段和治理对策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剖析,以期可以弥补这方面文献、资料的不足。
(三)研究方法
本文从选题到论文资料的准备过程,再到论文成稿工作的完成,采用多种科学的研究方法,以期得到有效的研究结果。主要的研究方法有: 1.文献分析法
这是每个研究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本文的完成,其实是一个漫长的文献搜索、整理和分析的过程,它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写作源泉。采用文献分析法,查阅国内外众学者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努力下,对厦门市房地产行业企业税逃税问题这一课题有了很深的认识,奠定了本文的理论基础。 2.规范与实证相结合
规范分析是分析某一现象或事物是什么,不该是什么,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是指客观的对某一现象或事物进行分析,说明是什么,不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分析。在本文中,对于厦门市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的现状与问题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手法,在针对逃税问题的治理中采用了规范分析法,将规范和实证相结合,从而使得文章更加缜密。 3.调查法
本文的研究过程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选取厦门市作为一个案例视角,也是笔者对厦门市房地产行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数据收集和相关访谈,拿到一手研究资料,这大大提高了文章论据和结果的信度与效度。
二、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逃税的相关理论基础
(一)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逃税动机――经济人假设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理性人,趋利性促使它面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了天然的动机。而这种动机产生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通过“经济人假设”来解释。
“经济人”(economic man)又称“理性—经济人”、“实利人”或“唯利人”。这种假设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他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人都要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工作就是为了取得经济报酬。 将该理论发展到企业商业领域,便可推导出,任何企业行为也都是基于经济动因,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是假设这一行为活动是对自身有利的,或者至少不会有对自己有害,或者付出最小的经济代价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这项“经济人假设”反映到企业纳税活动中,就是说他们一般有“纳税理性动机”,在国家或政府现行税收体制和税收环境中,他们保持纳税的自利性、清理性和效益性,在征纳过程中,他们会选择最少的纳税成本以期达到最大的效益,这种效益有时是获得政府政策的支持,有时是获得股东权益等。
可看到,正是由于这一纳税选择理性,在我国当前税法和征税体制不完善、局限性下,就导致了房地产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想尽办法采取各种可能办法与手段来减少企业纳税额。当然,这一过程,有的是法律上合法的避税,但大部分是不合法的逃税。
房地产企业做为一个商业行为人,其本身就是希求自身所得利益是最大化的,怎样能够使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它就怎样去做。缴税是房地产企业必须要接受和承担的一项成本,列支在其应付账款项中。税收做为它要列支的成本,要想获得最大利益,必然是企业想方设法想减少的一个项目,这是做为一个商业行为人的一种利益诉求。逃税一是减少了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支出;二是间接增加了其日常现金流动量,这对需要巨额资金运作的房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三是能够带来利润的增加,成本减少意味着利润增加,而且逃下的税款用于其它方面的投资又增加了企业收益。所以,一方面,做为理性经济人的房地产企业本身,为逃税提供了逃税动机,另一方面其利益诉求更加使房地产企业想方设法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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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收公共利益与房地产行业经营性、商业性利益的关系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税收的缴纳是我国公共建设、经济发展和公民福利水平提高的一大前提。在探讨房地产企业逃税问题时,一定要弄清楚国家税收公共利益与房地产行业经营性、商业性利益的关系。
国家税收公共利益是指国家基于国家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公民福利的目的,从国家范围内的每一行为个体进行税收征纳,所缴税款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统筹规划,统一进行国家各个方面的开支,不能用于私人行为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税法的框架下,税务部门依法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征税,以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有序进行。要维护这项“公共利益”,就必须要求企业与个人依法纳税、依法监督税款用处的合理性。
但是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自私”个体,它的日常经营必然无时无刻要受到纳税理性的驱动。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所营项目的各个环节都是国家纳税大户,以税法中要求的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这个缴税成本对企业来说是一非常大的成本约束,对于房地产行业对企业现金要求的特殊性,和税务部门征收的规定时间内的现款要求,房地产行业对税收公共利益的逃避性。上文论述的数据已经提出,在厦门市的财政收入结构中,四层来源于有关房地产行业的税费所得。这说明房地产企业在承担的税费成本很大,理性经济人的特性必然驱使房地产企业要想方设法避税、偷税、漏税。从厦门市税务稽核部门的数据了解到,厦门房地产企业中80%以上或多或少存在着缴税问题,40%以上企业有过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这说明房地产企业对缴税有着天然的抗挣性。虽然房地产行业经营利润大,商业性运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国家税收公共利益的维护必然要求房地产行业合法、足量地履行缴税义务。
(三)房地产行业诚信缴税与逃税利益的博弈
博弈论(GmaoThocry)对于某些利益竞争方面的研究很有效,博弈两方在各自利益立场上进行不同的决策和行为对抗与竞争,这个过程是非常有趣的。经济学里进行博弈论的阐述时,一般认为博弈论有两个理论基础,它的第一个理
论基础“经济人假设”,上面已经论述过。其第二个理论基础是指博弈双方的竞争开展,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博弈两方在信息拥有量和对信息处理能力的差异,他们做出的决策和对一行为的想法是不同的,从而也就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对抗。下面,分析下房地产行业诚信缴税与逃税利益的博弈情况。
房地产行业的逃税行为,即是一种企业与税收部门的一种税收博弈。如果从经济利益的关系上来看,税收博弈是指“征纳主体间的对策性行动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下的一种经济理性选择的结果,动态而论,双方的一些出牌组合一般是在充分考虑到对方行动的可能性的前提下策划和实施的”。博弈的两方主体(Players)、博弈两方的决策结果(Strategies)和行动(Actions)和博弈双方的得益(Benefit)这几个参数构成了一对税收博弈的主要参数。税收博弈是一种非合作的博弈。
从多个方面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都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信息双方博弈过程复杂。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税收征管的相关部门在进行税源管理方面的控制力度不到位,也由于房地产行业业务的开展所涉范围广,牵涉的利益众多,整个房产链条上,多个环节纳税,多个部门进行监管,本身就在“多龙不治水”的状态,对于税源方面的监管更是不易。这个特点导致了在进行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时,博弈主体两方都对市场信息把握能力不到位。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由于逃税利益的驱动,在不正称税收信息的税收征管体制下,他们更愿意冒风险去逃税。
这个博弈过程是如何进行的呢。首先,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它的目标就是在这轮博弈过程中,如何以最小博弈成本获得最大的逃税款项。纳税人是理性经济人,当它把纳税额看作经济成本时,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在如实申报(不偷逃税)和虚假申报(偷逃税)两种策略进行选择;而税务人员为了保证税额的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减少偷漏税的情况发生,也有两种策略选择:检查和不检查。因此在纳税人和税务人员之间存在着“逃”与“抓”的博弈模型。
另外,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房地产行业诚信缴纳是一种道德行为表现,它的对立面即是偷逃税。道德是通过道德主体的内心感悟而自觉实行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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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善恶价值去想。因而诚信缴税与逃税行为成为了政府与房地产行业博弈的角逐点。首先,政府为了能够取得有效的税收收入保证政府活动的开展,就从各个方面要求和规范企业进行纳税。除了法律方面的强制要求外,政府倡导企业进行“缴税的诚信”宣传,这个宣传本身是为了弥补法律要求的漏洞和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工作的不全面性,而宣扬的一种道德约束。像每年春季税务部门都要进行一次“诚信纳税”的上街宣传活动,目的就是提高个人与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宣导诚信缴纳。但同时,房地产行业本身就是一个收支款项非常大,且是国家缴税的大行业,其自身的纳税成本很大。如果它能够进行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税收操作,或偷税,或逃税,就能得到很大的经济利益。
所以说,从博弈论角度来说,又基于伦理道德,诚信缴税的倡导与房地产企业的逃税利益形成了博弈锯战。
(四)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逃税界定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的规定,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为:
①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这包括房地产企
业的销售开发产品收入;②房地产企业代建开发产品收入;③房地产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收入;④房地产企业对建筑子公司、建材子公司、设计子公司、销售子公司和被收购的项目公司投资收益;⑤房地产企业的现金存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出租开发产品收入;⑥房地产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⑦房地产企业接受捐赠收入;⑧其他收入,体现为建筑材料的盘盈收入,同银行、建材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收入、政府返还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收取业主的违约金收入等。
对于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逃税的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了国库税收的流失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这也是房产企业做为纳税人有意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逃税的界定,从概念上说,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由于一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行为而导致的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应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税税款未能实际征收入库的经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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