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公司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结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来源
对2004年1月1日起开工的工程,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的0.7%提取(含已按专项合同收取的保证金,下同),作为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公司年度拿出20万元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和安全奖罚起动资金,并专款专用。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及时增加投入,以确保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奖罚条例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购置安全劳保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奖励的开支。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所属管辖的对象,按照工程总造价提取0.7%,加上公司的专项投入构成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收入计划;同时按照公司审定的开支渠道编制使用计划。
财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工程管理部(或项目部)提供的劳保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安全劳保防护用品资金和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工程开工前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安全
奖励措施,编制安全奖励资金计划。本计划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根据当年安全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部门建立专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公司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资金和安全奖励资金;项目部开支安全劳保防护用品资金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
公司安全奖励开支由安全生产工程管理部审核;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审核,上述用款最终均要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
安全劳保防护用品资金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由项目部根据工程的特点及规范要求,并按规定的用款程序进行使用。各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收支,在财务部的指导下建立台帐,实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 监督管理和报告制度
公司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要经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及时予以纠正。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司属各单位及项目部资金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公司审计部对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实施年度审计监督。
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行业标准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本项目特点,编制适合本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3、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现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在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4、意外伤害保险目前属强制性保险。各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不得向个人摊派。
5、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依照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不得瞒报、虚报及拖延不报。
6、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伤事故都应将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时间、事故类别、伤害程度等进行登记,对重伤以上的事故所进行的快报应留底入档。
7、对每起事故都应组织认真调查,并将调查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划分、今后防范措施以及处理意见等资料入档存查。
8、施工现场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每月无论有无工伤事故都要填写《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简情月报表》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工程管理部,然后由公司汇总按规定上报给上级有关部门。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组织
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项目工程防火管理的监督机构。
项目经理为该项目消防负责人。
班组长和有关管理人员为义务消防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二、项目防火职责
1、对进入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对特殊用火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登记,建立项目工程消防档案。
2、按三级动火标准,做好申报动火审批工作。
3、对施工过程进行消防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4、组建项目义务消防小组,开展灭火演练。
5、划分工程项目用火作业区、生活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 6、负责工程现场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7、如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消防小组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三、项目工程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
桶(池)、黄砂池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
四、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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