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9、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应会同项目施工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作业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10、本公司进行总承包的项目,凡涉及到专业分包单位的,各项目部必须与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督促和指导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11、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书面交底。其它管理人员应协助安全员促使安全交底工作的落实。
12、各作业班组必须指派专人对本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13、各级安全交底工作必须作到实处,细致全面,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14、公司安全生产工程管理部负责各分公司及各项目部日常的安全交底工作的管理,有权对各分公司及各项目部安全交底工作进行核查。
15、各分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收编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公司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设专人管理、及时发放到相关岗位。
16、各在建工程项目部,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文明规定的淘汰的施工生产设备、设施以及落后或不安全的施工工艺。
17、公司提倡优先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推荐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施工机械保养维修制度
1、为了使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2、定期保养包括每班保养和按规定周期的分级保养,主要是: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3、除定期保养外,还应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的几种保养:停放保养、走合期保养、换季保养、转移前的保养。
4、各级保养的作业内容主要是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十字作业”。
5、机械设备的修理分为大修、项修和小修。
6、定期保养和修理间隔期执行公司《施工机械台班保养修理定额》(附后)。
7、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和修理,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实施。 8、完成机械设备的各级保养和修理,必须作好验收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
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1、根据建设部建建[1998]164号《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文件要求,防止因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机具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振动机具、架设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3、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和各种“临边、洞口”防护用具。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4、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合格供应商或合格生产厂家名录中优先挑送,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名录外的供应商或生产厂家采购,则应按规定要求对其进行评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实施。
5、所有采购的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人员必须向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鉴定证或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存档备查。
6、购置的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7、使用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除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振动机具、小型潜水泵等施工机
具,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责任制,保证以上机具的安全运行。
9、使用中,严格遵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振动机具、潜水泵等小型施工机具必须全部要进入未级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且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漏电动作时间要符合规定。
10、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戴安全帽必须扣好下颏带、安全带高挂低用。
11、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同公司《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相结合,并且同步进行。
①检查的形式包括:作业人员的自检、班组自检、项目检查、分公司及公司级检查、上级对下级的抽查。
②检查的类型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检查和维修后的检查。
③检查的内容包括:外况、结构、保护装置、电气元件、完好程度等,手持电动工具除进行上述外,还必须定期进行绝缘电阻的测量检查。
④各级检查对检查时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签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跟踪验证。
⑤检查时,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12、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保养:
①长期搁置未用的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进行一
次维修保养,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钢管及扣件定期做好防腐、润滑等工作。
③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振动机具、潜水泵等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维修,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④维修必须由专门指定的维修部门或人员进行,同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或仪器。
⑤使用单位和维修人员不得任意改变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13、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进行,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废。
14、安全防护用品执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
15、施工机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报废:
①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和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
②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 ③维修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④属于淘汰型,又无配件供应来源的。
16、所有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严禁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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