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信用业务品种不同,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存档的档案(如固定资产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权机关批复文件,固定资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贴现业务商业汇票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出口押汇业务信用证复印件等)。 (四)信贷法律文件包括:
1、信用业务主合同(协议)及从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个人担保申明书等);
2、信用业务主合同(协议)及从合同的变更文本,如展期合同、补充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抵(质)押物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5、借款借据;
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做出的决议;
7、具有法律效力的催收文件及回执,以及律师的催收法律意见书等;
8、信用业务纠纷或信用业务诉讼形成的法律档案如起诉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和解协议有关档案、执行申请书、中止执行通知书、执行终止裁定书、执行和解的合同及协议等; 9、其他关系信用资产安全的重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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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机构信用业务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第十四条 收集信用业务档案。各级信用业务经办人员受理信用业务后,对于每笔信用业务都应设立专用文件袋,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都应存放于专用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客户名称、收件日期等。
第十五条 移交信用业务档案。信用业务档案移交从阶段上分为前期移交和后续移交。前期移交以放款审核完毕为标志,包括信用业务发放申请文件和发放审核文件,其中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应同时移交原件和全套复印件;后续文件移交应随时进行。各次移交均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按照信用业务操作流程,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一)信用业务办理放款审核前,经营机构按照《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附件1)向放款中心审查人员履行第一次移交。放款审核通过后,放款中心复核人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原件送会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复印件以及除抵质押物权证要件以外的全套信用业务档案向档案管理人员履行第二次移交。由经营机构放款审核的业务,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原件可以存放在经营机构库房中,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复印件和除抵质押物权证要件以外的全套信用业务档案需定期(至少每15个工作日一次)向分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移交。经办客户经理、放款中心审查人员、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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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在《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下方签章确认。
(二)信用业务入账时的借款借据以及授信后管理至回收阶段形成的后续档案,经营机构和分行授信后检查部门应实时移交,不便于实时移交的档案可以批量移交,但最迟应在相关档案或凭证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并根据本行授信尽职制度有关规定,按照《授信后管理档案交接单》(附件2)与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
办理移交手续后,各移交当事人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一式三份,经办客户经理、放款复核人员、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各保留一份,《授信后管理档案交接单》一式二份,经办机构、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各保留一份。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放款复核人员移交的档案后,将《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连同《信用业务下柜通知书》作为信用业务档案首件。
信用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对需经常查阅的档案复印留存,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用业务档案的建档、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遵循“按户建档、分笔立卷、集中保管、分段管理”的原则。零售信用业务档案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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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用“一笔一卷”的形式建档。
“按户建档”是指一个授信客户建立一个信用业务档案。 “分笔立卷”是指对一个授信客户发生的每笔信用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并统一存放在该授信客户档案内。授信项下各笔业务的立卷档案一般包括信贷文件和信贷法律文件,有关授信档案(包括客户基本情况、担保基本情况及授信审批档案)可单独立卷。非授信项下信用业务档案可分两部分立卷,客户基本情况单独立卷,每笔信用业务担保基本情况、信贷文件和信贷法律文件组成一卷。
“集中保管、分段管理”是指将一个信用客户形成的文件档案依据项目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信用业务档案和结清后信用业务档案两个阶段,并由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但应分别存放。业务结清后的信用业务档案,定期(每年一次)移交至综合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核查。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后档案的完整性负责。对于移交的每笔信用业务档案,必须依照清单逐份逐张确认与核实。
(一)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清单上不同信用业务品种所列档案,按照信用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和“授信后管理”两个阶段,确认应该移交的信用业务档案份数是否在清单上全部列出,已移交的信用业务档案是否与清单所列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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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致。
(二)核对每份信用业务档案是否为原件、原稿或清单列明同意存档的复印件。对于未能按照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档案的,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有权退回放款中心复核人员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档案整理。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信用业务档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业务档案装订、整理,并对每笔信用业务档案进行编号(按经办机构、年度及客户顺序编排)后,按相应的经办机构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保管的信用业务档案须逐笔在《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簿》(附件3)上登记造册。信用业务档案整理依据客户基本情况档案、信用业务和担保档案两部分内容进行,如为授信业务,应将担保档案并入客户基本情况档案整理。其中:
(一)信用业务和担保档案按照两个阶段顺序进行整理 1、信用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等环节形成的信用业务档案;
2、授信后管理阶段形成的信用业务档案。
每一阶段的信用业务档案内容按照信用业务操作流程顺序进行排列。
(二)客户基本情况档案
客户基本情况档案从信用业务档案中整理单独立卷。如对同一客户发放多笔信用业务,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从多笔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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