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可以在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下载,请打印后填写)、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报关员资格证书终身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在报关单位所在地的海关接受注册申请后审核批复其为报关员,并
颁发《报关员证》
三、报关员注册(直属海关或授权隶属海关许可) (一)注册条件 (1)中国国籍
(2)通过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必须受聘于报关单位
(4)对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首次注册,须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实习3个月
(5)报关员注册期满(2年)后,连续2年没有注册的,须经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不是报关员考试)。
不予报关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海关暂缓报关员注册: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3、记分达到一定规定分值(30分),未参加海关组织的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4、记分达到一定规定分值(30分),未参加海关组织的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二)注册程序
申请报关员注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如果委托本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1、受理机关
申请(报关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关) 2、注册资料:
注册申请书、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员资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提供实习证明材料。
◆有效期满后,连续2年没有注册,应提供海关考核合格材料。 ◆台港澳人员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10日内颁发报关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作出决定 4、注册有效期2年,期满后办理延续手续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注册变更
?变更是指:报关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
情形。
?如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不属变更范围。
?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
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以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10日内发新证。
2、注册延续
报关员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2年注册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材料类注册申请材料),条件符合的,延续2年,海关应在届满前作出决定,否则应视为准予延续。
?当场作出决定并换证的,不再制作2书(受理书、准予延续报关注册决定书)。
?如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届满的,有届满前30内申请暂缓办理报关注册延续,在暂停期满后30
日内提出延期。
(四)注册的注销
?报关员不再执业的、辞职、解除合同关系、主体不存在(报关单位注销注册登记),报关员应
申请注销,否则由报关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五)其他规定(重新注册)
1、更换单位,应注销原报证,重新申请注册(应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及时向注册地海关说明情况,并登报作废。海关在收到说明情况及作废证明后20日补发。 3、《执业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应依《许可法》等程序进行。
四、报关员执业
(一)报关员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
◆第三十条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第三十一条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
报关员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办理下列业务: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第二十七条报关员有下列权利:
(一)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二)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三)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四)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七)参加执业培训。
2、义务:
第二十八条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二)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
(三)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
(四)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
(五)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 (六)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七)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 (八)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报关执业禁止
第三十二条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三)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四)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五)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六)涂改《报关员证》;
(七)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1、对象和范围
?考核管理的对象是在职报关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
?范围:制单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违反监管或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撤销从业资格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2、性质
?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行贿或违反海关鉴管规定、走私行为,不适用于
记分考核办法,而应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
为,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3、管理部门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海关人员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及记分分值通知报关员。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4、考核量化标准:
第六条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
?(一)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
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二)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者
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5分:
(一)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的;
(三)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一)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
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第十一条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第十二条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
下一个记分周期。
?但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值在该记分
周期内不予以消除。
3、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十七条 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
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
第十八条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 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记分达到
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由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各海关应当结合本关实际,适时或者定期举办岗位考核。每次岗位考核间隔最长
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参加岗位考核的报关员,海关应当提前通知岗位考核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记分已达30分的报关员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岗位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达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对
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岗位考核内容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五、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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