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基金(LOF)基金合同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认购、申购、赎
回等的价格;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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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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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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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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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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