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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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实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0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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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1403215.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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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
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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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 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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