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检疫局毕节办事处、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向国家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有关事务等工作。 2.5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处置工作组,其组成由市防震减灾局提出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指挥、协调或指导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地震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聘请市内有关单位专家组成市地震灾害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人防、通信、电力、工业能源、气象、地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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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市抗震救灾联合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市抗震救灾联合指挥部,联合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其他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抗震救灾联合指挥部负责统领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2.8 县区层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指挥协调机制,做好应对处置相关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协调、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灾情、社情并及时上报; (2)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公安、消防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4)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通畅,需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应立即报请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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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搭建临时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6)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须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7)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层设施;
(8)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9)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准确引导社会舆论; (1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做好有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地震监测预警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与省地震局、各县(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及毗邻地区地震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负责对全市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负责收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信息,构建和完善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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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软硬件平台,并在省地震局的支持下,有效做好地震趋势分析和地震速报工作。 3.2 地震预报和分类
依据地震紧迫程度分为3个级别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和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即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即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预报由省地震局等上级部门制定,本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临震应急。 3.3 预警预防行动
当辖区发生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各种宏微观异常情况时,市防震减灾局要迅速上报省地震局并组织专家考察研究和论证,同时提出相应的地震趋势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预报后,我市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所采取的应急防御措施为: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报告震情变化;向社会发布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对交通、水务、电力、铁路、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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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督促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常识宣传;疏散群众。
我市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区域,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防震减灾局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4 信息报告 4.1 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市防震减灾局应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省内及距我市行政区边界50千米范围内的四川、云南发生4.0级以上地震,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4.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迅速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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