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行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科室、个人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支纪检监察部门和中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辖内县支行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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