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情况; (八)政务公开机构设臵、职能、办事程序等; (九)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可以主动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关人事管理情况; (四)有关评优评先结果;
(五)有关公共费用开支、使用情况; (六)纪检监察报告、内部审计结果; (七)涉及职工切身经济利益的事项; (八)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协助查询的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范畴。
第十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属于人民银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 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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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与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六)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信息发布审核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涉密等不宜公开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方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以方便、高效、快捷为原则。
第十九条 属于对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应当编制本单位对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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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根据条件可以逐步编制本单位对机关内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内容、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上级行或者当地政府的政务公开网站; (二)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进行发布; (三)利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
(四)设立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公开栏、台卡、胸卡、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五)印发宣传资料;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金融形势分析会、座谈会等;
(七)开通政务公开服务热线和投诉热线; (八)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内部政务信息的,可以通过内联网、公示栏和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限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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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申请内容不存在或者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书面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务信息,任何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开申请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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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分支机构予以更正。该分支机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照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本单位和下级行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开展社会评议,并及时对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进行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检查或评议的部门、人员进行反馈。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上一级行报送备案。
第三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三)政务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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