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协助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信息公开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主动向社会公开之外的政务信息,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
第四条 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对该信息的客观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务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人民银行系统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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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六)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被申请人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务信息。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采用口头申请的形式,由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表述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确认。
被申请人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提供相关电话咨询服务。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所需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获取《申请表》,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指定网站下载《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每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项政务公开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许可、信用记录、账户等政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由被申请人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由被申请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及时登记,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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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内设部门协助办理的,内设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限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二)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对部分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存在或者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书面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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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不需更正或无权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需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选择口头告知相关内容,安排查阅,提供复印件以及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信息的,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办理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后,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申请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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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姓 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公民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申请人信息 联系地址 名 称 住 所 地 法人/其它组织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用途 联系地址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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