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二)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三)写明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四)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等。
第三十五条 陈述申辩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一)是指在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适用的文书:
(一)问答式的陈述申辩书,其制作要求参见本规范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综合叙述式的陈述申辩书,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三)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听证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 (二十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会具体事项的文书:
(一)听证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应当注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方式,包括行政政执法机关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第三十七条 听证公告(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三)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进行听证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文书:
(一)听证公告一般在网上、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外明显处张贴;
(二)“听证会须知”栏应当详细填写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满足的条件,清楚告知参加听证会的各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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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证公告中有人数限制的,应当说明限制原因、限制人数;
(四)已经公告的听证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应当予以公告,对已确认参加的人员应当及时通知。
第三十八条 听证委托书(交通行政执法支书式样之(二十四)是当事人或第三人不能亲自参加听证,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代理其行使听证权的文书。
听证委托书应当清楚界定委托权限。
第三十九条 听证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五)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听证记录”应当写明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人、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四十条 听证报告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六)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一)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四十一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七)是指用以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相关情况的文书:
(一)讨论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早于证据取得的时间(如询问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晚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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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出时间
(二)讨论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
(三)“案件简介”应当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
(四)“讨论记录”栏中要明确每个人的意见;
(五)集体讨论记录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致。
(六)“出席人签名”栏应由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八)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 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相关制作要求参见本规范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九)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 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危害后果及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名称)等情况;
(二)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三)处罚依据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有款、项、目的,必须具体到款、项、目,特别是项的表述要规范;
(四)引用法律依据的顺序按效力位阶高低引用,效力位阶高优先引用,不得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不得引用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
(五)处罚内容应当主次分明、具体明确,写明处罚种类、数额、期限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账号,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用斜线标志;
(六)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七)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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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可以只告知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四条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
第四十五条 分期(延期)缴款罚款申请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一)是指当事人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请求分期(延期)缴款罚款使用的文书。
分期(延期)缴款罚款申请书中应当填写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第四十六条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的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使用的文书:
(一)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书编号; (二)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决定的数额;
(三)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并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
(四)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并且每一期都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编写文书编号并写明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 不于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三)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不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的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使用的文书。
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应当写清不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具体原因。
第四十八条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四)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使用的文书:
(一)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全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二)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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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三)写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和法院裁决确认的处罚内容;
(四)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案卷材料。
第四十九条 文书送达回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五)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一)“送达单位”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二)“送达人”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
(三)“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
(四)“送达地点”应明确具体街道、门牌号、房间号,表述准确、规范; (五)送达时间应具体到时、分,由收件人手签; (六)送达回证空白部分应作划线处理,包括备注栏。
笫五十条 处罚结案报告(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六)是指案件终结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报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一)“处理结果”栏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二)“执行情况”栏应当根据案件终结的具体情况写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当事人死亡或者被注销、被解散,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 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第五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三条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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