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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许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3、对固定资产终止确认未有明确规定。
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5、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未作规定。
1、 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删除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条,另外在使用年限上规定为“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准则规定应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弃置费,应对固定资产成本、负债和折旧进行追溯调整。
2、 随着《借款费用》准则的修订,允许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3、 对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相关事项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4、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即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作追溯调整。
固定资产的范围有所扩大,去掉“单位价值较高”的限定。 此外,新准则首次提出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应考虑弃置费用。
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扩展到一般借款。
对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作了重新表述。
明确了在对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变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的范围,将本来可能作为“低值易耗品”当期摊销的,改作为固定资产处理,逐年摊销,可能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将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这将对煤炭石油、有色金属等可能承当较大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的行业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产生影响,弃置费用将资本化在固定资产当中并以折旧方式在资产使用期进行摊销,这将加大正常年度的折旧金额,减少会计利润。
准则允许将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将降低上市公司的成本,提高其资本化当期的会计利润。 准则明确了,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变更时应视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统一了会计处理方法,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准则
原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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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相关规定 新旧准则的差异
准则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无 形 资 产
1、 原准则仅将商誉排除在准则规范的范围之外。 2、 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3、 未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4、 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5、 原准则给出了合同年限、法律有效年限或合同年限和法定有效年限孰短的原则,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
1、 新准则明确规定,商誉不适用本准则,且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适用于本准则。
2、 将无形资产界定为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3、 对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具备准则提出的条件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4、 取消了这一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 不再具体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规定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1、 改变了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2、 无形资产的定义缩小,将不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排除在外。
3、 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属开发阶段的如满足一定条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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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
5、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作了重大变更。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将显著提高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提升企业在这阶段的利润水平。
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计价趋向公允价值。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仅做出原则上的规定,要求其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作不作摊销,这两条规定使企业在进行相应处理时灵活性较大。 上市公司对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寿命可确定,以及其寿命多长的判断,都将对企业利润造成不同影响,使企业调节利润的余地加大。 准则
原准则相关规定 新准则相关规定 新旧准则的差异
准则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借 款 费 用
1、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2、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摊销和汇兑差额以及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资本化。
3、 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债务形式而发生的支出。
4、 对溢折价的摊销,可选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 1、 新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但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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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不再限定只有专门借款的费用才可以资本化,占用一般借款也可资本化。但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要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 3、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4、 借款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
1、 准则调整范围的差异。
2、 将资本化范围由专门借款扩大到一般借款。
3、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由固定资产扩展到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4、 借款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
新修订的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一致,实施新的借款费用准则,将降低上市公司的成本,提高费用资本化当期的会计利润,对房地产公司、生产周期长的先进制造业公司以及资本化支出较大的公司的损益可能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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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收 入
1、销售商品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2、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
3、未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混合销售的划分原则
1、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但该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协议价款的差额,应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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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劳务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3、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两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处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其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1、 引入公允价值,在合同价款显失公平时,收入按其公允价值计量。 2、同上。
3、确定了商品和劳务混合销售的划分原则,无法划分时,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新准则部分引入了国际准则中公允价值的概念,并对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递延付款方式下公允价值与协议价款之间的差额做出了与国际准则类似的规定。 准则
原准则相关规定 新准则相关规定 新旧准则的差异
准则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现金流量表
1、 对金融企业现金流量单独规定。
2、 在附注中不披露现金等价物相关信息。
3、 对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现金流量,规定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
4、 不涉及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的披露。
1、 不再对金融企业现金流量做出单独规定,规定金融企业(含保险公司)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经营活动的金流量项目。
2、 在附注中增加披露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此外,还应披露“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
3、 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4、 在间接法的补充资料中新增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
1、 进一步规范现金流量表的披露。
2、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现金流量折算方法调整。
进一步规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披露,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 准则
原准则相关规定 新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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