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原录取学校认定,我校予以承认。
第五十二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多种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升级、留降级及试读(建议删除)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五十五条 学生重修课程累计达5门,必须留降级。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教务科研处批注可跟班试读(至多一年)。
第五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后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的班级,按留级后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遇有未修课程或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予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书记信箱(电子邮箱)、校长信箱(电子邮箱)、校长热线、校长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校务公开的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违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
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和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不健康的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作好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 。
第七章 奖励与经济资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学习、科研、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先进集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优秀班集体; (二)先进团支部; (三)文明寝室;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学生工作部门组织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文明个人、军训标兵;
(二)校团委组织评选的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三)组织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学生党员; (四)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评选的先进个人。
第六十七条 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评奖活动。学校对在省级及以上重大比赛(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且引起良好社会声誉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 在校生可以按规定申请下一学年度的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助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其他形式的经济资助。主要类型有:
(一)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生源地); (二)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获得的奖励、资助按照学校有关奖励及资助实施办法进行。
第七章 处分与申诉 第一节 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纪律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搜集有关材料,并二级学院办公会讨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同意,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校学生工作处核实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教务处可根据情况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家长、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学生或其代理人办理手续离校(申诉除外),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节 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
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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