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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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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实行缴费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4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批准,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并简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节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

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应到所在二级学院备案。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和夜不归宿者,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1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3天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请假3-7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和院长(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批。请假7天以上,上报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销假情况,由辅导员及时通告任课教师。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在学校规定的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当申请转入的专业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转入。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因专业教学计划不同而未学习的课程,须通过重修获得成绩,相关相近课程,经专业负责人认定,由二级学院上报到教务处审核后可以进行课程置换。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须及时交接,并按转入专业交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四年级及以上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三)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艺术类、职高类的学生;

(四)文科、理科之间转专业的; (五)第二次转专业的; (六)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七)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或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八)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或者其他同等层次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经二级学院同意,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核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出与转进,由学生工作处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毕业前一年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应予退学的或开除学籍的; (七)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八)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九)第二次转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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