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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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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转入我校学生转学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由教务处核查;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由学生工作处核查;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学生工作处核查;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核查;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核查;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毕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考核不合格者,或一年内表现不好,有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者,以后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且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当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生司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备案,并在学校相关信息平台公布。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均由学生工作处核准并颁发;学位证书由教务部门核准,并报学校学士学位审查委员会审定,教务处颁发。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核实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考查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实习、实训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考核成绩计入学习成绩总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三条 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培养方案安排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

(二)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由学期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折合后得出,平时成绩含上课出勤、课堂表现、完成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平时测验等。

(三)毕业设计(论文)采取论文质量、毕业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课程设计、实习等单独开设的实践课程,根据教学性质采取平时考核、阶段测试、答辩、总结报告、实际操作考核、实习成果质量评定等方式考核。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资格审查,由任课教师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课程考核,按成绩不及格处理,参加课程重修: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 (二)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实习1/4以上者; (三)单独开设的设计、实习缺勤1/3以上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含出勤、平时测验)与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通过者同其他学科一样进行补考。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通识教育学院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入学的残疾学生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四十六条 学生根据哈尔滨广厦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辅修模块的要求,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七条 缓考

学生因病住院、特殊事故等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学生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安排在每学期开课前的周末进行,成绩正常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十八条 补考

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课前的周末。补考仍不及格者,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考试。无故不参加毕业前的补考,以旷考论,成绩记作“0”分。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第四十九条 重修 (一)课程重修对象

(1)学生在一学期之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考核)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2)学生学期期末补考、缓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在某门课程期末考核过程中违纪或作弊,其成绩以“0”分计,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4)学生对已修过的课程虽已通过,但对其成绩不满意者,由学生本人提

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以选择重修。

(二)重修方式

(1)开班重修。相同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由教务处组织开班,聘请有关教师任课。

(2)跟班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设重修课程的二级学院协商,教务处协调,安排学生跟班重修。

(3)自学辅导重修。学生重修如与开班重修、跟班重修时间上有冲突,可与任课教师共同制定自学辅导计划,以自学形式完成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

(4)自学重修。不能选择上述三种方式重修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可以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重修考试。

(三)重修考核和成绩记载

(1)考核结束,教务处与各二级学院核实后确定重修学生名单,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办理课程重修相关事宜。学生确定重修方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由教务处进行组织。

(2)期末考试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修的学生,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两次考试中高分记载;其他原因重修的学生卷面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以60分记载。

(3)重修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同一门课程可多次申请参加重修考试。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参照《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我校健全了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全过程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我校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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