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可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采暖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4.1.3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式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1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2 有条件时,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3 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采用燃气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4 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5 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
4.1.4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住宅区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采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暖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进行运行控制和计量的条件。
4.1.5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住宅区,不应设计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4.2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4.2.1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4.2.2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该地区环保部门对锅炉房的选址要求。
4.2.3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房的容量不宜小于7.0MW;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居住区,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
4.2.4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4.2.4中的规定。
表4.2.4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MW)下的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在下列锅炉容量热值 燃烟煤 煤 Ⅱ Ⅲ 燃油、燃气 0.7 — — 86 1.4 — — 87 2.8 73 74 87 4.2 74 76 88 7.0 14.0 >28.0 78 78 89 79 80 90 80 82 90 4.2.5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QB(W),应按下式确定:
QB=
Q0?1(4.2.5)
式中 QB —锅炉的总装机容量(W);
Q0 —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W);
?1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2。
4.2.6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2~3台,不应多于5台。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
4.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合理地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数量宜为4~8台,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 当燃气锅炉直接供应系统的锅炉由于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2.8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2 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 有条件时,应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4.2.9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
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4.2.10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道,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采暖的要求相匹配。 4.2.11当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热力站规模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热半径不宜超过500m;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宜取115~130℃,回水温度应取50~80℃。
4.2.12采暖二次水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水泵台数宜采用2台(一用一备)。系统较大时,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增加台数。
4.2.13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水力平衡时,各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4.2.14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还有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平衡装置。 4.2.15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平衡阀设置于热力入口及主要分支回路。
2 水力平衡阀的选型应满足阀门产品标准对压差、流量范围的要求。
3 选用静态水力平衡阀需根据管网水力平衡计算,并做压降校核计算。
4 动态平衡阀设计选型时为了确保阀门的调节品质,其阀权度宜取0.3~0.5。
4.2.16在选配供热系统的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HE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HER=
A?(20.4???L)N(4.2.16) ?Q???t式中:N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 —建筑供热负荷,kW;
?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按表4.2.16选取;
?t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按照设计要求选取;
A —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2.16选取;
?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 —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
当?L?400m,?=0.0115;
当400
表4.2.6电机和传动部分效率及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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