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有一位评阅人提出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意见,需提交第三位评阅人审阅,如第三位评阅人认为合格,则将论文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第三位评阅人认为不合格,则该论文不能参加本轮答辩,申请人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2位评阅人均提出修改后才能答辩的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当对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四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中有4位以上(含4位)的评阅人认为论文合格,则将论文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中有2位以上(含2位)的评阅人提出修改后才能答辩的意见,则申请人应当对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三节 论文答辩
第五十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应当在学位论文答辩前3周组成答辩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评议组会同教学单位商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
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点在授予前两届学位时,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评议组会同教学单位商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决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五十三条 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答辩会,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五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
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作出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十五条 论文答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约15-20分钟,博士论文约30-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并投票表决。 1.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2.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五十六条 答辩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可再提交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经不记名投票可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提出论文需经重大修改,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根据意见作出重大修改后,送交提出意见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十七条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采取通讯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五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及全文电子版按要求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组审查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硕士生一年,博士生两年)内重新向学位评议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6月底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复议
第六十三条 若学位授予存在较大争议时,有关当事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十四条 凡学位评议组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否决学位评议组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应当作出解释。学位评议组认为解释不明确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六十五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
(一)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校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三)同意复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2名以上本学科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
学位评议组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费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 第六十六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
(二)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四)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广外大校〔2000〕72号)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补充规定的通知》(广外大校〔2003〕52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关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委员会条例》(广外大校〔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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