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各专业学位的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制定的各专业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符合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学校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学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论文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位授予工作机构
第一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名至21名成员组成,包括校长、分管副校长、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十条 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每届连任委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工作变动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调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病或出国(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主动辞职;委员调整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召开两次会议。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审核学位问题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节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七条 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学科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并且已经有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或者本学科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本学科有5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教学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工作秘书1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的科研秘书担任。
第三节 学位评议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议组一般由5至11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评议组成员由本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位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议组由召集人主持工作。 学位评议组召集人由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节 工作机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和授予博士学位; (二)审核和授予硕士学位;
(三)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四)经上级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五)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六)按学科门类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推荐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 (八)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十)批准学位评议组成员名单; (十一)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相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和基础课科目及考试范围; (二)审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科目主考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 (三)审定或修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设置及培养计划; (四)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五)审核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提出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审议学科评议组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进入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七)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建议名单; (八)对相关学科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议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教学单位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三)审核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申报提出建议; (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章 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一节 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英语水平条件:
(一) 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第四学年必修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
(二) 国际商务、外交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二、三年级英语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
(三) 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学生和外语双语制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四) 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入学时英语为零起点的除外)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五)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新疆民考汉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尖子等特招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成绩报告单。
第二十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课程学习质量条件:
(一)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体育、计算机基础除外)通过补考、重修或重考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8门;
(二) 实行灵活学分制的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三)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新疆民考汉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尖子等特招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7。
第三十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立“优秀学士”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可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 (一)按要求修完学生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没有补考或重修课程,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位列该学院毕业生专业排名的前10%;
(二)英语、国际商务、外交学和教育学等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和外语双语制专业学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不低于425分;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不低于425分;
(三)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或广东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
(四)思想品德鉴定优良,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节 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章 学位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议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初,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各硕士、博士培养点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具体要求,论文署名单位应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研究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驳回其学位申请。
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外单位在职人员,其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署名单位的论文篇数须符合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学位所要求的最低论文篇数。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应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审核的结果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第一节 论文要求
第三十八条 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应当由学位申请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除外国语言文学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第四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论文用外语撰写,篇幅一般为1万至3万个单词,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个单词;论文用中文撰写,篇幅一般为3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二) 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 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五) 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见解或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四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论文用外语撰写,篇幅一般为6万至10万个单词,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个单词;论文用中文撰写,篇幅一般为8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二) 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 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四) 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五) 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博士学位论文应有所创新。
第二节 论文评阅
第四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先由学位申请人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由指导教师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审阅并作出评语后,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2个月,由学位评议组会同教学单位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评阅人。
第四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5名(其中3名应是校外专家)。
第四十六条 学位论文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将论文送交评阅人。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方式。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
第四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2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合格,则将论文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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