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后臵行政许可或后臵备案手续前,核定其后臵行政许可或后臵备案项目时应在该后臵行政许可或后臵备案项下括号注明“该经营项目应取得XXX部门行政许可(备案)手续,未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手续不能开展该项目的经营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后臵行政许可或后臵备案手续后,登记部门应按照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内容对该项目表述用 语进行规范,并取消该项下括号标注的内容。
(2)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未规定后臵备案经营项目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核定该后臵备案项目时应在后臵备案项下括号注明“经营该项目应到XXX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取得项目备案后,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取消括号内注明的内 容。
19.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登记时,遇有其申请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臵、后臵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或后臵备案经营项目的,审批、备案机关对前臵、后臵行政许可经营项目和后臵备案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经营期限在营业执照该经营项目项下予以载明。多个许可部门对同一许可或备案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应在该经营项目 项下逐一记载。
经营范围中包含行政许可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登记时,行政许可的经营期限逾期的,应提交延期后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不能提交的,变更登记时应核减该行 政许可项目。
企业、个体工商户仅申请行政许可或备案项目经营期限延期的,只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
的换照登记申请书及有效行政许可文件即可办理。 20.前臵、后臵行政许可项目、后臵备案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市场主体网格监管系统自动提示工商所网格责任人,网格责任人应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延期 手续。
21.全市各登记机关应按照市局下发的《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以下称《规范》)具体核定经营项目;对《规范》中没有表述的项目,应确定是否可以归并入《规范》中的已有项目;《规范》的用语不能表述的项目,应予以积极研究确定具有唯一解释的用语核定其项目,并及时报告市局完善 《规范》。
七、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格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程序 22.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除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23.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时有以下情形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或在实质核查注销申请材料后决定 是否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1)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函告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有关企业的债务未清理完结的;
(2)利害关系人函告登记机关,并有证据证明该企业注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 八、严格证照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管理
24.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管理,在履行证照核发工作时,应将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正本、登记证复印,在复印件上标注“此为现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将复印件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登记材料一并 归档。
25. 工商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京工商发?2008?47号)和《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修订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做好个 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全部转为企业档案管理,原个体工商户开业档案作为转型后企业档案的开业卷,转型登记材料单独作为一次变更卷,转型后企业档案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档案管理 办法》严格管理。
九、依法办理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依职权请求协助的事 宜
26.登记部门应设臵正式工作人员专人承办协助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依职权请求协助的事宜。承办人员应认真查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提请协助的相关文件、证件,严格履行 审查、批准程序。
登记部门接到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助请求限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文件后,应当在签收前查询数据状态,并于签收当日及时根据请求协助的事项在“金网”登记系统中进行相应限制性操作,签收相关法律文件时应注明签
收时间的年、月、日、时、分。
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不得投资办企业的规定
27.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其他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 登记注册为投资人。
(1)所属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 质的可以投资办企业;
(2)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该类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XXX系统内部单位、人员提供XXX服务”(禁 止成为企业的投资人);
(3)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投资 办企业。
28.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 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 记注册企业。
十一、附则
29.市局将根据本《通知》和今后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说明》(以下称《说明》,见附件8),登记注册部门据《说明》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 册工作。
30.执行本《通知》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原有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
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
?2011?62号)
2.《经营网点备案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信息与核对信息不一致的记录台
账
4.《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确认告知书》
5.《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确认材料存根》
6.《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确认审批表》
7.《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确认通知书》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说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业态调整△ 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月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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