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分包商领料实行技术员、预算员双配料制,配料单经主管生产领导签字后,由分包商预留印鉴的材料领用委托人到材料库领料。
第五十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不得随意变更收款账号。确因原单位注销、或三方抵账等原因,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及变更后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其中委托第三方收付款的,需提交甲乙丙三方共同盖章的付款委托证明。
第十章 工程分包安全环保管理
第六十条 参照项目部《HSE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工程分包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参照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工程分包商物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一般要求
(一)要建立分包商信誉档案,并对其资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进入手续并办理物资供应的相关手续。
(二)分包商领用工程材料,必须有计划部门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和资质手续,否则不予供应任何材料。
(三)上报工程材料需求计划,必须注明工程项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价格(或中标价格)、技术标准、供货时间,经项目部计划部门、预算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物资计划。
(四)分包商领用材料时,必须由分包商单位书面委托专人负责材料的领用,领料人员实行材料领用章备案制度;如有变动,分包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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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单位更改证明报项目部采办部存档备案,附有印章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五)建立健全分包商领料台帐,并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杜绝乱领料、乱进料、先用料后结算等现象。
第六十三条 对分包商的要求
(一)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5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招标,招标时要按招标程序招标,必须是有资质的分包商参加,要三家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标标形式。
(二)上报的材料计划,项目部不直接对分包商施工队,材料计划上报及领用由项目部材料人员领取,不允许项目部材料人员委托分包商领取,否则,不予发料。
(三)材料款的结算,由项目部材料依据施工合同,按实际用料数量进行结算。
(四)甲方供材料,分包商按正常程序上报计划,到项目部材料组,由项目部材料人员办理手续后,分包商自己提取,对质量要负全责。
(五)需分包商购买的急用零星材料,分包商要报急用零星材料申请计划,由项目部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并报材料组一份备案,不允许分包商私自采购,分包商在采购工程用料时,必须在有入网范围内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负责。
(六)单项工程施工中和完工后,要积极收取核销资料,结算时,一起上交核销资料,不交核销资料者,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三章 工程分包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四条 分包商人力资源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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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商前,要对分包商所雇佣的员工实行资格审查。
(一)用工条件审查。审查分包商雇佣的员工,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经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对年龄不满18周岁、经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分包商不得雇佣。
(二)资质审查。对从事电气、起重、气焊作业的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工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人员,分包商不得雇佣。
(三)上岗资格考试。分包商雇佣的员工,在上岗前要按照甲方监理或发包方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甲方监理或发包方的上岗资格考试,没有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分包商作为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之内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发包方提供用工花名册、员工数据库。
三、作为工程发包方不与分包商雇佣的员工发生劳动关系,但要监督分包商对所雇佣的员工加强安全管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包商雇佣的员工要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按时为员工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工程开工,分包商员工进入工地一个月之内,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分包方商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分包商要向发包方提供加盖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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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包商没有及时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发包方有权责令分包商延期开工或停工。待分包商整改合格后,再由发包方向分包商下达开工令或复工令。
第六十五条 分包商员工的工资发放
一、将工程分包后,要按照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根据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标准向分包商核拨工程进度款,为分包商向雇佣的员工按月发放工资提供条件。对不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分包商,要查明原因督促分包商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督促,分包商仍不向员工按时支付工资的,发包方有权扣除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发包方为分包商员工代发工资,并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工程款。
二、对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商不能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发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章 工程分包廉政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在工程分包项目建设中,凡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同步签订《廉政从业责任书》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经发、分包双方纪检部门盖章后生效。违者按《廉政从业责任书》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发包方有责任向分包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规定;有权对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发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发包方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严禁收受对方的贿赂,不准收受对方的各种有价证券、礼品、礼金等物品。不准接受对方提供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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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视情节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党政纪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相关人员在与分包方相关人员的业务交往中,应严格按照公司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不准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对方,以达到个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的目的。
第七十条 发包方在分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应自觉抵制各种不廉洁行为,发现贿赂问题应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十一条 分包方有权了解发包方廉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参照执行。分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第七十二条 分包方不准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否则视为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人员。
第七十三条 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发包方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主动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发包方主管领导或纪检部门。
第七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部纪检部门有权对发、分包双方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廉政谈话等形式,并受理双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第十五章 考核
第七十五条 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产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六条 工程(产品)竣工30天内,项目部有关部门共同对分包方的行为及分包工程(产品)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评审内容包括:
一、分包方项目经理施工经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个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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