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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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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派驻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商办理结算、领款、领料人员是否有授权委托书;

(五)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整改,整改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为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项目的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措施; (三)重要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分包项目与其它相关项目的配合与协调。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监督: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工程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试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要明确对分包商甲供材料的管控措施,对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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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合同中必须明确超用部分的价格或定价原则,必须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定期核算其领用量、库存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只有经过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才能办理领料手续。

第八章 工程分包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 现场签证管理 1、 管理职责

项目部技术质量、工程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其开展工作,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对以上工作予以协助实施。

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项目部经营部门应在现场对分包工程签证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使分包工程签证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在项目部认真地得以实施。

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分包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及费用结算的合理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包签证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过失或查实有违纪行为的签证人员,向人事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分包工程签证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签证,对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将办理完的签证送交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在完成全部程序后送交技术部门。

2、签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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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经预算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

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内容,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

3、签证要求

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的均为无效签证。

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

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业主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工程量。

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事后回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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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的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签证单在办理及传递等过程中严禁由分包方人员转送。

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的签证,如工程量下调、分包方租(借)用我方的人员、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分包范围内分包方未施工的工作内容等,必须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认可。

委托分包方采购的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

所有办理完的签证单均交由技术部门统一编号发放,其中发给经营部门用于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技术部门应另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备查。

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商的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签字。 签证必须要由分包商具体负责现场的技术、施工生产及材料供应部门人员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必须严格限定签证办理人员的范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办好的签证要技术部门由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的签证以技术部门发放的原件为准。因签证失误而造成项目部损失的,由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对责任人处以10 %处罚。

第九章 工程分包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在施工前凭合同到项目部财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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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对分包商建立管理档案,各分包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材料领用委托人、法人代表印鉴要留存备案。

第五十条 分包商根据当月施工进度填报付款审批单,经生产、技术、预算等部门审核汇签后,交项目经理签字。分包付款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部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比例。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根据项目部的资金预算,安排付款计划,填写对外付款审批单,按内控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经理签字。

第五十二条 分包商同时提供收款收据,财务人员核对收据印章与备案印鉴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三条 在预付分包工程款上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和内控授权权限要求,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资金支付计划。由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经项目经理审批支付。

第五十四条 年末工程未完工结算的,项目部要与分包商做好账务往来核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发票,财务人员依据预算部门审定的结算书、履约、反馈、等合法、合规手续,按内控要求审批完备后分析预付进度款及领料情况后,进行分包结算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应付款的付款手续必须由项目部财务人员办理,逐级审批,不允许越级上报,对违反规定越级申请付款指标分包商,项目部列入黑名单,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不予合作。

第五十七条 分包付款严格按照总公司内控资金管理要求,所有工程款杜绝大额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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