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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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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方有权单方结算挂帐。

3、工程工程结算书需由各总包单位业务主管审核,由经营副经理复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项目部代表总公司履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职责,在实施管理办法中统称发包方。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应成立发包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受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应在办理完项目分包方案(或规划)及招标申请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程序)程序后,方可实施招标、开标、合同谈判和签订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其它

(一)分包工程招标全过程,应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需有公司纪检人员在场。

(二)严禁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必须先签订合同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分包项目的施工。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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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增减部分内容,但必须保证主要条款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严禁再分包,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商收回工程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 % -5 %,安全风险抵押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施工之前提交。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如采取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要求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由发包方代发;要求分包商缴纳一定额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分包商必须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和设备保险,并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分包商提供的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必须纳入项目部的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项目部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主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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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一)发包方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由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物资部门以及纪检人员参加。对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数量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的相应要求,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做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应签署《安全协议书》(见附件5)和《廉政从业责任书》(见附件6),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使用单位行政章或其它印章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字者自行承担。

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

1、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及勘探局分包工程有关审批手续后10天内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合同部门交公司企业管理科审阅。

4、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5、必要时,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工程难度等方面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5 %至10 %的银行履约保函。

6、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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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包合同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

8、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肃、规范。项目部合同文本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并做到字迹工整,用语规范。

9、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委托施工的详细内容,如一次不能全部明确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包工程委托单”的形式补充明确。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必须经有关责任部门人员及该分包合同的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后方能生效,每份分包合同的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分包工程委托单增补的分包内容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的20%。超出部分按合同变更处理,另行办理分包审批手续并签订补充合同。

10、分包合同的签字者,必须持有总公司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签约,严禁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否则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总公司不予承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签字者本人自负。同时,发包合同的签字者负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的资格,避免无效合同。

11、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要求。

12、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经营部门负责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并由其签收。

13、项目部向公司送审的合同稿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报送公司预算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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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项目部应从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违约或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除项目部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部各部门应认真抓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加强分包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环保控制和费用控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资源管理、现场管理和信息管理,加强对各方面的协调。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分包工程的再分包。应通过了解资金流向、观察现场动态、适当形式的交流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分包商信息,一旦发现再分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杜绝;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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