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借款合同,取得授权批准文件;
3、将明细帐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非记帐本位币汇率的折算及汇差的处理。
4、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帐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5、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6、对清查损益,依据单位管理程序,由职能管理部门编制资产损益处理报告,报经权力机构审批或依据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处理,中介机构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经济鉴证意见;
十一 应缴超收款、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款的清查
清查内容
1、核实各项应付款项的真实存在性,与相关的购货发票、入库单进行核对,查明不符的原因,取得不符的证据或说明;
2、编制各项应付预收科目清单;
3、选择重要帐户进行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帐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项)报经公司管理机构审批处理,中介机构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经济鉴证意见,认定为收益;
5、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十二 预提费用的清查
清查内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 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挂帐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列入“盘盈分项明细表”。
十三 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与前述负债大体一致。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中的其他问题 清产核资中的其他问题包括:相关科目函证要求、单位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方法等。
(一)相关科目函证要求
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函证程序: a、银行存款,函证所有帐户余额;
b、银行借款,函证所有长短期借款余额;
c、存货,函证其中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d、保证、抵押或质押; e、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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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g、长、短期投资;
h、往来科目,包括各应收应付款项、委托贷款 (二)按照国资委的规定,应当函证所有应收款项
对于函证的款项,除特殊情况无法收回外,应当积极催收,尽量取得回函,如第一次询证未回,应再次函证。
(三)单位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单位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1、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单位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确认为损失。
2、抵押损失。由于单位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列入所在资产科目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3、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5、注意事项 (1)单位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比如担保金额100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2)单位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已执行的,有法律执行文书(如一审败诉文书等,肯定得执行),只取得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不好的证明是不能确认损失的。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报告 报告的格式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 (四)审计依据、审计方法;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
(六)清产核资法律依据及行为依据; (七)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 (八)清产核资审计结果; (九)清产核资处理意见 (十)重大事项说明; (十一)报告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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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住址 (十三)报告日期
第十六条 项目的时间安排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单位清产核资自查及审计工作时间进度初步分为几个阶段: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1、拟订工作方案 1月4日 2、参加清产核资培训及前期工作准备 1月5日 3、完成清产核资自查 1月5日前 二、中介机构审计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一)参与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制定、修改 1月5日—10日 (二)培训及审前准备 1月10日—20日 (三)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阶段
1、现场实施审计 1月21日—2月14日 2、草拟审计报告(XX) 2月15日 3、沟通、协调 2月17日—27日 4、出具正式审计报告(XX) 2月29日
以上时间安排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大概时间表,各参加清查的单位应按对其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工作时间表进行自查(若不能按时完成,中介机构的时间也须顺延),做好准备工作;各中介机构的审计时间表不能晚于上述时间,并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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