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条 清产核资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医院“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医院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条 清产核资范围
根据十堰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铁路医院、市西苑医院。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方法
由于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因此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首先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全面清查单位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挂帐等,应当经批准后,按原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条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清产核资工作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2、《医院会计制度》; 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5、《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 6、《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7、《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条 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被清查单位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 2、清产核资前按“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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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确认无法收回的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医疗款的相关证据; 5、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清单; 6、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清单;
7、应确认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依据;
8、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9、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单位清产核资表;
11、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2、单位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3、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13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单位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一、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二、法律效力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四、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本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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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单位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单位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单位大小的划分会不同。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五、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单位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单位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六、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单位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工商税务的证据:
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单位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10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单位内部证据。
七、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单位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
(三)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报废、毁损; (四)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单位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单位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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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2、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单位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单位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九条 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单位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条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如下工作程序:
(1)核实帐务。单位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对总帐、明细帐等所有帐务进行核对,与银行未达帐项进行核实,对应收款项与帐务方函询、查证,认真查实债权债务情况,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清查单位各项潜亏和资金挂帐。
(2)资产清查。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实际价值。
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排队。
(3)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资产损失认定办法》,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4)整理汇总。按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有清查基础表以及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对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对各类资产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核,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应的清产核资报表;
单位在实施上述清查程序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单位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财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帐项的函证、各项费用摊销的核实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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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单位内部收集损失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证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单位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各项损失证据单位要分类装订成册,留底备查,并经得起各有关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单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单位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3、参与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助单位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单位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单位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4、核对、询证、查实单位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单位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中介机构在单位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6、严格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中介机构必须在取得单位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单位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指导和协调单位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9、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单位书面意见;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11、在有关机构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协助单位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12、对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单位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一、本方案提及的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对于单位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此。单位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二、此次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审计机构对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审计、认定资产损失,对单位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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