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核算方法检查对全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属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应作相应账务处理;如属于核算差错的,由单位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2、对参股单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正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3、对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市价等检查投资于成本法核算单位的减值状况。
4、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往来帐未作投资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入账,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由此影响的损益金额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六) 长期投资的损益确认 投资损失的确认
(1)对单位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对于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投资,在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等情况下确认为资产损失;
(3)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确认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已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4)对于被投资单位被吊销、注销工商登记、依法关闭、停业等,连续两年未通过工商年检,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依据工商、税务机关吊销、注销证明、法院裁定被投资单位依法关闭的法律文件、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等;
(5)如被投资单位只是暂时亏损,不存在上述状况,不能核减投资价值,不能申报清查损失;
(6)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只能按上述方法核算损失,核减投资,不能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盈余而以其拥有的份额确认收益,增加投资。
(7) 单位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的短期投资(一年以内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不确认为损失。
七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单位清查应准备的资料:
1、资产所有权证书及投入运营批复; 2、资产估价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3、资产盘点表及明细清单;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帐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资产保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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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7、资产损失证明资料及单位就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文件、决议等。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
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帐内和帐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一)核对帐目、卡片:
1、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总帐与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合计金额是否一致;
2、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备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资产管理部门等)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原始金额等的核对,并与相关产权归属资料进行核对;
3、归口管理与使用部门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始金额等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卡查物,以物对卡,核对帐实,检查是否相符,并编制资产盘点表。清查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六种特殊资产的核对:
1、有卡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2、有物无卡的资产,要查明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况:
(1)属于正常固定资产盘盈,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2)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填制管理卡片;
(3)租入借入固定资产,需要追查有关文书,登记管理备查簿;
(4)用账外资金购入的资产,应先补记入账、填制管理卡片,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避免更大的损失。
上述资产若存在需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情况,应按本章损失处理方法确认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
1、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2、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3、清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检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是否存在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4、清理出单独核算长期挂帐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5、清理出盘亏、盘盈及以帐外购置的固定资产,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在固定资产清理中,对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建筑物,不论其产权关系是否已经划转,都要进行清理。
7、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8、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将清理结果与对方核对,取得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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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单位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单位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单位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11、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一)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为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
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二)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三)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材料;对于单位内部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可作为损失证据。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3、单位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资料;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四)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五)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的差异,若确属应提未提的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购置发票、合同,折旧计提政策及各期计提凭证、明细帐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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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损失。
(六)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若属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融资租赁合同、支出凭证及发票、摊销政策及各期摊销凭证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七)对于单独核算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若存在下一次装修时,前次装修科目仍有余额挂帐,应依据:两次装修合同、摊销政策、各期摊销凭证、费用长期挂帐说明及单位负责人的签批意见等,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八 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单位应提供的清查资料
1、产权归属证明;
2、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3、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4、估价报告;
5、在建工程清单;
6、报废资产的鉴定材料;
7、待建、缓建、停建通知书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一)正在施工的基本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项目;
(三)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四)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固定资产的工程; (五)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等。
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三、具体清查内容:
单位的清查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帐、总帐,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帐目或申报资产损失; 5、对于单位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四、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单位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一)对单位清查出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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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部门、工程计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书;
3、单位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双方签订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协议;
5、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情况说明。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可收回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3、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资料;
九 无形资产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 (一)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证书; 购买合同、发票;
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注册登记成本资料; 资产损失及处理证据;
(二)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帐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注册登记成本资料等。
(2)应核实本科目所含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应摊未摊费用和应提未提费用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3)对于单位帐面无形资产,已证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或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2、对未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即以前直接进费用或挂往来科目、符合无形资产核算条件而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均应补充入账,并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由此影响的损益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土地使用权摊销、核算提示
取得土地相关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及购买原始单据及凭证等,依据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成本金额计算各期应摊销金额,检查是否存在损失;
十 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1、编制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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