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车不关车门,倒车时不主动配合,开门辗车的。
3、工作时间打毛线、看书报、干私活、打瞌睡、未到终点站提前离岗的。
第一百零五条聚众或煽动职工闹事者一次罚款200元,造成影响的可根据情节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无人售票车:
1、未放置服务证、电子设施、灭火器、投币箱、车内清洁卫生不合格考核30元。 2、驾驶室卫生脏乱差考核30元。 第一百零七条有人售票车:
1、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未放置服务证考核50元/次;
2、电子设施、灭火器、轮胎、玻璃、地板、坐垫、门盒、扶手、内墙、顶棚、驾驶室清洁卫生不合格考核30元/次;
3、未用文明用语、预报站、到达站、报转乘点、安全用语、五照顾疏导、走动服务、监督刷卡考核20元/次;
4、未报普通话考核50元,并取消当月服务奖(本线路)。 5、有效投诉取消当月服务奖(本线路)。
第一百零八条乘务员必须将路单逐次交调度员填写,发生未填写,未交者不予计算趟数,凡发生私自涂改、增填,按次扣款100元,并视情作待岗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必须努力完成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及考核指标,对无正当理由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视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条乘务员在工作中应主动售票,认真查验票,严格按规定票价执行,做到一人一票,钱票相符,补发票不超标,严禁多收乱要或无理拒载乘客,对不按规定多收乱要的,除退回多收款项外,另按多收金额的十倍赔付给乘客,按优质服务考核条款处。
第一百一十一条售出客票必须切角,违者按漏票处理;市区线路三站,远郊县区线路五站以上检查发现未购票乘客为漏票,除乘客按章补票外,乘务员按补票金额的二倍予以处理,并纳入生产指标奖惩考核;不得出售抽心票;不准互借客票及票款;严禁挪用票款、严禁以票换物或以物换票及利用其它手段盗窃侵占票款;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找人(包括本单位职工)代售各种客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之任意一款,除追回票款外,将视情节给予50-100元扣款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客票必须按规定装在票盒上,严禁将客票夹在夹子上或拿在手里出售,违者一次扣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备用金规定为100元,在工作岗位期间,备用金不得擅自动用,凡发生备用金短款,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客票管理制度和企业管理规定,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乘务员不得漏售客票。凡检查中发现一张漏票,则按票面金额以一罚十;两张漏票,则按票面金额以一罚二十,以此类推。
第一百一十六条凡检查中发现有多余票款,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客票管理制度和企业管理规定,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月内累计发生3次(含3次)票务长短款,作待岗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凡检查中发现票款长短款5元以下(含5元),按1:10元倍考核扣款,5元以上(不含5元)的人员,一律作待岗处理,考核扣款50-300元,待岗学习1-3个月。凡发生侵占票款行为,不论面额大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乘务员私自借票,除将所借票款予以没收外,对借票人、被借票人均按所借票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严禁乘务员记录底票的票号私自算帐,凡违反此项规定者,一次扣款50元,二次扣款100元,以此类推。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持大钞(五元及五元以上的面额)的乘客,乘务员故意不及时找补,等到乘客下车时才找补的,发现一次扣款100元,二次扣款200元,以此类推。
第一百二十二条凡司机教唆或伙同乘务员侵占票款,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按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侵占票款,无论金额多少,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当月未完成营运生产任务,由当事人向车队做出书面解释,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营运生产任务又无特殊原因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谎报票款、客票被劫持、遗失等情况,经查实,除追回客票、票款外,并视情节、态度给予50-100元扣款直至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使用客票或票款赌博,经查实没收客票和票款,并补足用于赌博的客票和票款,同时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严禁司乘人员及其它人员卖废票、假票、非本公司客票;严禁卖半截票,回笼票,远郊连存根售出的客票;严禁卖非本线路的客票;严禁窃取无人售票车钱箱票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未经车队、公司管理人员同意,司乘人员或其它人员以车谋私,收钱载货或从事其它违纪行为,属盗窃、侵占票款,除追回票款或按台班赔偿营收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行车事故处理及考核
第一百二十九条根据国家1992年12月2日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我司根据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结合公司安全实际情况,以产生事故费用4000元(含4000元)确定为立案事故。对发生一切有责交通事故、技术责任事故的肇事者,应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责任,分别给予当事人考核,赔偿经济损失,直致追究法律责任。经公安机关认定的一切无责事故,不纳入本文考核范围。
第一百三十条一般行车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规定。
1、凡发生行车事故,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律由肇事责任人自行承担。
2、凡发生行车事故,由公司对车队、驾驶员进行经济考核。发生一般行车安全事故(包括小擦挂),给公司营运生产造成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扣发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并考核扣款100元,造成事故情节恶劣的,另行按规定处理。
3、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给公司营运生产造成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扣款200元,取消当月安全奖。
4、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给公司营运生产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考核300元,并取消当月安全奖。
5、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给公司营运生产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事故,除按本条第4项处理外,按经济损失总额的相关责任比例进行考核:全责10%、主责7%、同等责5%、次责3%。客门伤事故按全责定性进行考核,1000元以内自理,超出部份按事故费用50%承担,并取消驾驶员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 6、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给公司营运生产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除按第4项、第5项处理外,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理。
7、凡发生100000元以上事故的肇事者,除按本条第4项、第5项、第6项处理外,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可根据情节报公司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8、凡发生无责重大交通事故,取消驾驶员当月安全奖。
9、凡发生无责特大交通事故,取消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并取消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 10、追尾事故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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