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要时应封锁或限速,并设好防护后再检 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
封锁线路后,列车调度员须得到相关专业调度台和车站检查无异常 的报告后,方可开通线路。需限速运行时,应及时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 命令,设置列控限速。
行车等相关人员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通知 不到时,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和相关专 业调度台,并报告值班主任。
第223条 列车调度员接到落物等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呼叫有关动车 组列车停车,并报告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 检查处理。具备开通条件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在调度所或相关车站登记。 列车调度员按登记要求办理。其他人员接到落物等报警信息后,应立即 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24条 当站内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不能正常开放进出站信号 时,列车调度员确认进路空闲后,办理引导接发列车进路,通知司机按 引导模式进出车站。列车调度员还应立即通知工务、电务等相关人员检 查处理。
第225条 当站内道岔失去表示、无法办理接发车进路时,列车调度 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并加锁后,发布调度命 令,动车组列车以调度命令作为行车凭证,按目视行车模式进出车站。
第226条 装备 LKJ 的动车组列车因列控车载设备故障,不能恢复正 常运行时,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发布改按 LKJ 方式运行 的调度命令,动车组列车按 LKJ 方式运行。
第227条 列车按 LKJ 方式行车时,行车凭证为机车信号。遇机车信 号或 LKJ 故障时,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确认该列车至前 方站无车占用后通知司机,列车以不超过 20km/h 的速度运行至进站信号 机,按其显示运行。
第228条 未装备 LKJ 的动车组列车因列控车载设备故障,不能恢复 正常运行时,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确认该列车至前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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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占用后,发布调度命令,司机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 离模式,以不超过 40km/h 的速度运行至进站信号机,按其显示运行。
第229条 CTCS-3 级区段遇下列情况接发动车组列车的行车凭证规 定见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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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CTCS-3 级区段行车凭证表 转换模式 完全监控 目视行车 隔离模式 待机模式 引导模式 调车模式 模式 模式 当前模式 完全监控模式 - 人工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人工 人工 引导模式 自动 -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人工 人工 目视行车模式 自动 人工 - 人工/停车人工 人工 转换模式 完全监控 目视行车 隔离模式 待机模式 引导模式 调车模式 模式 模式 当前模式 调车模式 - - - - 人工 人工 隔离模式 - - - - - 人工 待机模式 - 人工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人工 - 地面信号机 序号 特殊情况 控车方式 行车凭证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 状态 1 CTCS-3 级控车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灭灯 2 开放引导信号接入 CTCS-2 级控车 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3 列车 LKJ 控车 机车信号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隔离模式或机车信 4 点灯 进站信号机显示的引导信号 号、LKJ 故障 CTCS-3 级控车 5 CTCS-2 级控车 灭灯 进站信号机故障, 调度命令 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且引导信号不能开 6 LKJ 控车 放时接入列车 33 速度进站运行至出站信号机前,
附带条件 按引导模式进站,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按部分监控模式进站,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以不超过 20km/h 速度进站准备停车 以不超过 20km/h 速度进站停车 按目视模式进站运行至出站信号机前,列控车载 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 运行 以不超过 20km/h 按机车信号显示运行 第230条 在下列情况下,司机控制动车组列车限速运行:
1.动车组列车制动系统故障切除 25%制动力时,限速 160km/h;切除 50%制动力时,限速 120km/h。在动车组列车经 18 号道岔侧线停车情况下, 制动系统故障切除 25%制动力时,限速 65km/h;切除 50%制动力时,限 速 55km/h。
2.空气弹簧故障时,限速 160km/h。
3.车窗玻璃破损导致车厢密封失效时,限速 160km/h。
第231条 当确认轴承温度超过报警温度时,立即停车请求处理。
第六节 施工安全
第232条 天窗结束后开行动车组列车前,应开行确认列车,确认列 车开行纳入列车运行图。
第233条 列车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 查登记簿》。在车站及相邻区间进行施工和影响设备使用的作业时,相关 负责人员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手续,列车调度员签认。
第234条 列车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接到行车设备故障的报 告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35条 施工作业时,铁路局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 车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遵守避车制度。非施工 作业时,严禁各类人员上道。
第236条 在线间距不足 6.5m 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 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 160km/h 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237条 线路备用轨料应在车站范围内码放整齐,线路两侧散落的 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等原因线路临时摆放的轨料,要 码放整齐,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需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应设置 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238条 施工路用列车应按规定配备运行控制设备,按地面信号机 显示运行。运行控制设备故障时,路用列车不得上线运行。路用列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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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运行应纳入施工计划,并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 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 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计划,发布准许施工路用列车上线运行的调度命令。
第239条 使用带 T 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进行防护时,动车组列车的 防护距离为 1400m。
第七节 救援与抢修
第240条 铁路局应制定各种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 应急预案和救援办法。
第241条 在指定地点应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 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及与动车组相适应的救援设备,并处于整备待 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第242条 动车组由救援机车连挂运行时,列车管压力采用 600kPa。 第243条 动车组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的连接和分解由随 车机械师负责,司机配合。具备升弓供电条件时,允许动车组升弓供电(动 车组救援动车组时除外)。
第244条 利用动车组进行救援办法:
在故障动车组前部救援时,救援动车组按隔离模式进入区间,在接 近被救援列车 2km 时,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 不超过 20km/h,在距被救援列车不少于 300m 处停车,与被救援列车联系 确认后进行作业。
在故障动车组尾部救援时,救援动车组按完全监控模式进入区间, 在行车许可终点停车,与被救援列车联系确认后,按目视行车模式进入 前方闭塞分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超过 20km/h,在距被救援列车不少于 300m 处一度停车(行车许可终点距被救 援列车不足 300m 时除外)后进行作业。
连挂前,司机须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得到邻线列车停运通知后,方 可开始作业。
第245条 处理设备故障需出动轨道车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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