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条 出站信号开放或进入区间行车凭证已交付,如需取消发车 进路,列车调度员应与司机联系,确认列车尚未起动后,再取消发车进 路。
第185条 动车组列车应按运行图规定的股道接发或通过。遇特殊情 况需调整时,由列车调度员在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进行。需人工排列进 路时,通过 CTC 操作终端进行操作。
第186条 动车组列车通过车站时,须提前停止通过进路上的其他作 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作业。提前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第187条 客运专线的车站与相邻非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间办理接 发列车,通过 CTC/TDCS 自动办理发车预告、报点。遇无法办理自动预告、 报点时,由列车调度员与非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值班员间人工办理发车 预告、报点。
第188条 动车组列车重联后,本务端司机重新开启驾驶台,司机在 列控车载设备的人机界面上输入新列车数据后转入正常运行。
动车组列车摘解后,列车调度员可以对分解后的两列车分别组织同 方向发车或背向发车。开车前司机必须重新输入列车数据和车次号。
区间运行
第189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运行,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 列车停车后,司机应通知随车机械师,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 员确认前方闭塞分区无车占用后通知司机。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 视行车模式,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速度不超过 40km/h。当列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运 行。列车调度员还应立即通知工务、电务等相关人员检查处理。如确认 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第190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并导致列车停车 后,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并通知随车机械师。司机转换冗余切换开 关启动冗余设备或将列控车载设备断电 30s 后重新启动,设备恢复正常, 继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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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时,列车调度 员必须确认动车组列车至后方站间已空闲,方可发布调度命令。司机根 据调度命令,在动车组列车(折返)运行方向前端操作,将列控车载设备 转为隔离模式返回,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40km/h。
第192条 动车组列车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区间退行时,列车调度员 须扣停后续列车,并确保退行距离内的闭塞分区空闲。随车机械师或指 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司机室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 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司机选择隔离模式退行,退行速度不 得超过 15km/h。
若需退行至站内,列车调度员还应确认动车组列车至后方站间已空 闲,发布调度命令,司机选择隔离模式退行。
第193条 采用机车救援动车组时,应进行制动试验。
第194条 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采用自走行方式。8 辆编组 的动车组可两列重联回送。动车组回送运行时,须安排动车组司机及随 车机械师值乘。非担当区段应指派带道司机。
第195条 当装备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的空载动车组列车运行到 CTCS-0/1 级区段时,通过司机操作转入机车信号模式,列车按地面信号 机显示行车,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80km/h。低于 80km/h 的限速按调度命 令执行,线路允许速度低于 80km/h 的区段由司机控制列车运行速度。
第196条 遇天气恶劣,动车组列车司机需要确认车站地面信号显示 状态但无法确认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根据 CTC/TDCS 系统 设备显示告知列车运行前方信号显示状态信息。
列车限速
第197条 用于列车运行控制系统限速设置的调度命令称为列控限 速调度命令(数据格式)。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由列车调度员设置,由列控 系统执行。
第198条 因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施工,需要使列车限速运行时, 列车调度员应按规定向相关人员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同时应设置列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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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调度命令。但遇动车组车辆故障等需限速时,不设置列控限速调度命 令。
第199条 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由列车调度员通过 CTC/TDCS 系统进行 设置或取消,并采用双重口令。
限速数据包括线路号、相关受令车站、限速位置、限速值、限速执 行方式、限速开始和结束时间等,侧线列控限速命令应增加车站号信息。
第200条 列控中心控制的每个有源应答器只管辖一定范围内的限 速设置,在一个有源应答器的管辖范围内最多可以分别设置三处限速。限 速区可以设置在区间、站内正线、站内侧线或区间跨站内正线。
第201条 列控限速值自 45km/h 至 350km/h 按每 5km/h 一档设置, 侧线列控限速值使用 45km/h、80km/h 两档,应按照不高于限速值的原则 选择相应限速等级进行设置。
低于 45km/h 的限速按 45km/h 设置,由司机根据调度命令的限速值 控车。
第202条 如限速调度命令的限速值低于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目标 速度时,司机应按调度命令控制动车组列车运行。遇施工实际限速与运 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相符,而列控限速归档造成列控限速调度命令与运 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不符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向动车组司机发布限速调 度命令。
第203条 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列车调度员应关闭进入该限速区 段前一站的出站信号,并向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最高不超过 40km/h), 确认司机收到后,方可放行动车组列车。司机按限速调度命令人工控制 列车运行速度,通过限速区段。
第204条 列控限速的设置和取消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四节 调车作业
第205条 车站调车作业由助理调度员担当调车领导人。设有车站值 班员或由分散自律控制转为非常站控的车站调车作业,由车站值班员担 当调车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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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条 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时,列控车载设备应置于调车模式。 在未设调车信号机的车站或线路上须越出站界进行调车作业时,由 列车调度员办理列车进路,并点亮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司机根据列 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和进出站信号机的显示进行调车作业。出站时,开 放出站信号机、按完全监控模式运行或开放出站引导信号机、按引导模 式运行;进站时,开放进站信号机,按目视行车模式运行。调车时最高 运行速度不超过 40km/h。
第207条 动车组调车作业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
第208条 动车组禁止连挂其他机车车辆调车(救援、附挂回送过渡 车以及动车组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除外)和跟踪出站调车,禁止向动车 组停留线路溜放调车和手推调车。
第209条 调车作业时,司机应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操作。在不 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后端操作时,应指派随车机械师或其他胜任人员站在 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指挥,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 司机停车。后端操作时,动车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5km/h。
第210条 动车段(所)设动车组调车司机,负责动车组在动车段(所) 内调车、试运行等调移动车组作业。
第211条 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段(所)胜任人员 负责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并打开车门,调车 人员负责车钩摘解、软管摘结。
第212条 动车组调车作业遇调车信号不能开放时,调车领导人须在 调车进路准备妥当后,通知司机进行调车作业。
第213条 站内动车组列车重联时,前车应关闭驾驶台,列控车载设 备转为待机模式,后车使用调车模式与前车连接。
站内摘解动车组列车时,重联列车在车站股道停车后,通过转换为 调车模式可以将其分解为两列车。
第五节 非正常行车组织
第214条 因设备故障,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在 CTCS-3 级与 CTC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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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间进行转换时,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15条 司机不能使用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进行通话时,应立即 使用 GSM-R 手持终端报告列车调度员。如 GSM-R 手持终端也不能进行通 话,司机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第216条 在 CTCS-3 级区段与 CTCS-2 级区段级间自动转换失败时, 司机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由 CTCS-3 级向 CTCS-2 级转换,停车后手动转换。
由 CTCS-2 级向 CTCS-3 级转换,维持 CTCS-2 级方式继续运行。 第217条 车站遇道岔故障等需现场准备进路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 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组织电务、工务人员现场操纵道岔、确认进路正 确并按规定加锁。
第218条 在非正常情况下,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转为非常站控时, 列车调度员根据情况,通知相关站段指派胜任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做好 非正常行车工作和安全把关。
第219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出现故障,司机应根据车载信息监控装 置的提示,按规定处理;需要由随车机械师处理时,司机应通知随车机 械师。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司机应根据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 示和随车机械师的要求,选择维持运行或停车等方式,并报告列车调度 员。
第220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 均应听从动车组列车司机指挥,处理有关行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等 事宜。需下车处理或组织旅客疏散时,必须在办理邻线列车停运后进行。
第221条 列车调度员接到大风报警信息后,须立即确认报警地点, 并根据限速提示向相关动车组列车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对来不及 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立即通知司机限速运行。对禁止运行的报警信息, 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关闭相关信号并通知司机停车。司机接到调度命令或 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222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 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天窗时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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