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与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监测网,按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环境监测 工作,对所辖方面和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或本流 域的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3.参加本部门或地区所承担的各项环境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为其 提供制、修订的依据,参加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讨论和审议;
4.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件调查;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各项环境 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5.参加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 境影响评价;
6.汇总本系统或本流域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污染动态图表,建 立污染源档案;
7.企业事业单位的监测站,负责对本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其监测数据和资料向主管部门 报送的同时,要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各单位的监测机构参加当地环境监测 网工作;
8.组织本部门行业监测技术研究,培训技术人员和开展技术交流; 9.卫生、水利、海洋等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除负责本系统专业环境 监测的职责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 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
第四章 监测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 制。
站长应由专业技术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 监测站的人员配置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业务技术人 员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在业务技术人员中的比例为:一、二级站中不低于 50%;三级站中不低于30%,四级站中至少有1至2名。
第十七条 监测技术人员(包括化验分析、研究、管理)的技术职称 ,按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环境保护干部 技术职称暂行办法”执行。
监测技术人员待遇与环境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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