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 新方法的研究,组织研制、生产、分发环境监测标准参考物质,筛选和确 认全国统一采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
5.承担国家综合性的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国内重大 污染事故纠纷和国际间环境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国家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7.参加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委托,参加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 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
3.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 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4.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5.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定,承担国家环境标准制 订、修订任务和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
7.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 境质量报告书;
8.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查和建设项目影响报 告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二条 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 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 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 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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