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 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 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 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 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 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 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 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第十三条 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 ,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 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 测数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 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监测机构)主 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城环字[1983]483号)(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