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九)其他违规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所在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四十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市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省律师协会按实际审核通过的名额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实习证》损坏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补发。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省律师协会收回实习证。
第四十五条 实习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老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辽宁律师网或《辽宁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有权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对违规的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所有材料; (二)实习期间因实习行为而产生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亲笔签名、保证自己无不良品行的书面承诺;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5000字的实习总结;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省律师协会发具的集中授课考试合格证明; (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训练鉴定书; (七)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市级律师协会自行确定。实习考核委员会名单须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九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五十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过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考核委员会委员与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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