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监发(2008)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局,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省直各部门内设监察室: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监察厅2008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落实《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移送的违反《办法》的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并按照程序追究有关单位的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 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向各道路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经督促教育在期限内仍未指派人员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超过期限10天拒不纠正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因不派人造成沿线治超失控,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指派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责任。派驻人员无故缺岗或者在岗不作为的,站点负责人要及时向监管单位领导反映,监管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发现站点内1人次无故缺岗的为情节较轻,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现2人次无故缺岗,或者在岗人员贻误工作的为情节较重,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现3人次无故缺岗,或者因派驻人员缺岗或不作为,沿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办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未按常规到达时间到位履行职责,或者借故拖延造成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逃逸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因未能及时到位造成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或者发生站点闹事、交通严重堵塞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治超失控,或者发生聚众殴斗、财物损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l辆次的为情节较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放行2辆次的为情节较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放行3辆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安装使用微机监测设施的高速公路入口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路的,以微机统计的信息资料为依据。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l辆次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入口治超检测点、收费站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放行55吨以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或者放行其它非法超限超载车辆2辆次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入口治超检测点、收费站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因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入口治超检测点、收费站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高速公路出口发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及时通知高速交警在出口外滞留车辆。不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的,或者上报微机统计信息资料弄虚作假的,比照前款追究出口单位及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计重收费站入口、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营业站、煤焦集运站和焦炭营业站、焦炭稽查站对经称重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向当地治超办报告。发生1辆次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报告的为情节较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故意隐瞒不报告或者放行2辆次不报告的为情节较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拒不配合治超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交通部门运管机构以及装载货物源头单位的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发现在辖区内有1处应监管的货物源头单位放行超载车辆的为情节较轻,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单位、监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现2处的为情节较重,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以及企业主管、监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现3处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企业主管、监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交通部门运管机构应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制止非法改装车辆驶入公路。发现1辆次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驶入公路的为情节较轻,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发现2辆次的为情节较重,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现3辆次以上的或因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上路行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交通部门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制止困难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主管或监管部门查处。不予制止也未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为情节较轻,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再次发生不制止、不移送的为情节较重,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故意包庇、放纵的为情节严重,追究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不得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发现1辆次此类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发证车管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现2辆次或者引发交通事故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发证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市交警支队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现3辆次以上的,或者因违规发牌发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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