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8.7桥架内电缆总截面积与桥架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7.8.8.8向同一消防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内。若敷设在同一层内时,应在中间加防火隔板。
7.8.8.9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 7.8.8.10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 7.8.8.11电缆桥架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7.8.8.12钢制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7.8.8.13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在桥架段间连接处需两侧均采用≥16mm2的编织铜线连接,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7.8.8.14电缆在垂直桥架内敷设时,应在上端及中间各设置一处刚性固定,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时,还应使铠装钢丝能被夹持住并能承受电缆自重拉力。刚性固定点之间应采用尼龙扎带每隔1.5m固定绑扎一次。 7.8.9.
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7.8.9.1电缆排管采用CPCV电力专用塑料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5mm,管孔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100mm。
7.8.9.2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7.8.9.3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必要的预留和备用管孔数,当无分期敷设电缆的预留需求时,备用管孔按干道2~3孔,支线1~2孔。不应无备用管孔。所有备用管端头应采用专用堵头封堵。
7.8.9.4排管层数不宜超过四层,具体为:2、4孔为单层,6孔为二层三列,8孔为二层四列,12孔为三层四列,16孔为四层四列,24孔为四层六列。并列排管时管壁间距不宜小于20mm。排管宜采用耐腐蚀材料管枕固定。
7.8.9.5排管通道的选择应尽可能避免在机动车道下。
7.8.9.6排管在垂直穿过机动车道段、重车通行段、埋深不能满足要求段,应根据荷载验收电缆排管的承载能力,采用具有防腐涂层的钢管,必要时包封处理。
7.8.9.7人行道下排管埋深不宜小于0.5m, 绿化带下排管埋深不宜小于0.7m,机动车道下排管埋深不宜小于1.0m。
7.8.9.8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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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9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工作井侧不小于0.2%的排水坡度,并在工作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7.8.9.10电缆排管禁止在其他管线的正上方和正下方与之平行敷设。
7.8.9.11在线路转角处应设置转角井。在分支处、出入建筑物处、变更敷设方式处,应设置工作井。在直线段上,宜50m左右设置一个工作井。 在表箱处应设手孔井。在电缆分支箱处应根据电缆数量及规格情况设置手孔井或检查井。
7.8.9.12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人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200mm ,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 处设电缆井。
7.8.9.13电缆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8.9 的规定。
表7.8.9 地下电力电缆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净距(m)
名称 给排水管道 燃气管道 P≤P>其他部门的电力电弱电建筑物架空线杆塔基础 乔木主干 排水明沟 管道 基础 300kPa 300kPa 缆 电力电缆与之平行 电力电缆与之交叉 7.8.10.
电缆中间接头的防爆 0.5 0.5 0.5 0.5 0.5 0.5 1.0 1.5 0.5 0.5 0.5 0.6 1.0 1.0(距沟边) 0.5(距沟底) 10kV电缆中间接头宜安装防爆盒。距防爆盒2m范围内的电缆涂刷防火涂料。 7.8.11.
电缆标识
7.8.11.1电缆桥架内每根电缆每隔50m处,电缆的首端、尾端及主要转弯处应设标识,标明回路名称、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7.8.11.2电缆工作井、检查井、手孔井内,每根电缆应设标识,标明回路名称、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7.8.11.3分支箱、表箱内,每根电缆应设标识,标明回路名称、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7.8.11.4电缆井应按顺序编号。
7.8.11.5电缆头标识,须将电缆头的制作信息用金属牌或腐蚀铝质牌固定在电缆头上,制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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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附件型号、电缆头制作人员姓名、制作日期。
8.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8.1. 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 8.1.1.
配电室和开关站
配电室和开关站交流电气设备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应符合DL/T 620和GB311.2。
8.1.2.
架空线路
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应符合Q/CSG11502、Q/CSG11503、GB50061、DL/T620,应使线路能在工频电压、操作过电压、雷电过电压等条件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8.1.3.
高海拔修正
高海拔地区需要对外绝缘进行海拔修正:1000m~1500m按1500m进行修正,1500m~2000m按2000m进行修正,2000m以上按实际情况修正。
8.2. 防雷 8.2.1. 措施。 8.2.2. 8.2.3.
10/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装设避雷器保护。
10kV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应装设避雷器保护。经常断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断路 地面独立配电室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所指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
器、负荷开关或隔离开关,应在带电侧装设避雷器,其接地线应与柱上断路器等的金属外壳连接,且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8.2.4. 8.2.5.
10kV电缆与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
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应在低压侧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
器的冲击电流值应大于或等于12.5 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8.2.6.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集中计量表箱、单独计量表
箱内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值应大于或等于5 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参见附图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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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电缆分支箱不装设电涌保护器。电缆分支箱出线的负荷侧由建筑电气设计考虑。
8.3. 接地 8.3.1.
接地范围
8.3.1.1变压器中性点;
8.3.1.2 变压器、中低压开关柜、直流屏、环境监控主机柜、户外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集中表箱、DTU等的金属箱体和底座;
8.3.1.3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接地端子; 8.3.1.4电缆桥架,电缆沟和电缆井内金属支架; 8.3.1.5封闭母线的金属外壳;
8.3.1.6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8.3.1.7在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不接地系统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8.3.1.8电力电缆的中间头、终端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铠装层或屏蔽层,控制电缆的金属铠装层或屏蔽层。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8.3.1.9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避雷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8.3.1.10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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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低压系统接地型式及要求
8.3.2.1低压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C-S制。 (1)当采用放射式、链式供电时
a.从配电室直接至集中表箱采用TN-C制,表箱进线开关后采用TN-S制; b.从配电室经电缆分支箱至表箱段采用TN-C制,表箱进线开关后采用TN-S制。 (2)当采用封闭母线树干式供电时
从配电室至插接母线连接箱段采用TN-C制,插接母线至表箱段采用TN-S制。
8.3.2.2采用TN-C-S制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8.3.2.3采用TN-C-S制时,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8.3.2.4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且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
8.3.2.5 保护导体(PE)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或隔离电器。可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8.3.3.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
8.3.3.1工作于不接地系统、向1kV 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供电的高压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的要求,且不应大于4Ω:
R≤50/I (8.3.1)
式中: R——因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
8.3.3.2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8.3.3.3用于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与其相连接的接地导体(线)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3.3.4配电变压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其低压采用TN 系统时,低压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PE 或PEN 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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