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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7-3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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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6.5.4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m)

变压器容量(kVA) 100~1000 项目 变压器侧面具有IP2X防护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变压器侧面具有IP3X防护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A A B① 0.6 可贴邻布置 变压器宽度 B+0.6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后壁、铡壁净距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门净距 0.8 1.0 B 0.6 0.8 1.0 0.8 可贴邻布置 变压器宽度 B+0.6 1.2 1250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度b之和再加0.3m。 附图:

6.5.5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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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 c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d 配电装置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6.5.6 10kV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6.5.6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m)

开关柜布置方式 单排布置 双排面对面布置 一双排背对背布置 柜后维护通道 0.8 0.8 1.0 柜前操作通道 1.5 2.0 1.5 单车长度+1.2 双车长度+0.9 单车长度+1.2 注:1、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6.5.7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

6.5.8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6.5.9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6.5.10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6.5.11成排布置的低压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6.5.11 配电屏前后的通道净宽(m)

布置方式 单排布置 装置种类 固定式 抽屉式 屏前 1.5 1.8 屏后 1.0 1.0 0.8 双排对面布置 屏前 2.0 2.3 2.0 屏后 1.0 1.0 0.8 双排背对背布置 屏前 1.5 1.8 - 屏后 1.5 1.0 - 控制屏(柜) 1.5 注:1、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2、各种布置方式,屏端通道不应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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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针对小区内非“一户一表”计量的用电(如:水泵、电梯、消防及庭院照明、楼道内应急照明、手动开关控制的楼道灯、防盗系统等用电负荷),应设专用公共部分总表计量。

6.6. 对土建,门窗,给水排水及防漏水浸水、通风等的要求

6.6.1. 对土建.门窗的要求: 6.6.1.1.

配电室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b 配电室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c 配电室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d 配电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 配电室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6.1.2配电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6.1.3配电室门的规格:

(1)主要设备运输通道门最小尺寸:宽度为1.8m,高度为2.4m; (2)人员运行维护和逃生通道门最小尺寸:宽度为0.9m,高度为2.1m。

6.6.1.4当配电室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6.6.1.5当配电室与上、下或贴邻的商铺、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电室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6.6.1.6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

6.5.1.7 配电室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6.6.1.8配电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6.6.1.9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6.6.2. 对给水排水及防漏水浸水、通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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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1考虑到地下层配电室的防水要求,地下层配电室内须设置漏水检测装置,配置智能

环境监控的配电室,漏水检测装置应接入整个配电室的智能环境监控系统中。

6.6.2.2 进出地下层配电室10kV线路及0.4kV出线管路均不应直接进入配电室内。 6.6.2.3 进出地下层的电力管路须由开发单位按建筑电气专业预留,并作好管壁外的防水。0.4kV出线管路待电缆敷设后,由开发单位进行管内防水封堵。

6.6.2.4 10kV线路的管路内防水由供电工程完成,须在进入建筑地下层的最后一个工井内出线端做管内防水封堵,同时在地下层的出线端也做管内防水封堵。做到两面管内封堵。 6.6.2.5 配电室的防水门槛的高度,应以配电室室内地坪高度为参照高度,在此高度上确定0.3m防水门槛。

6.6.2.6 配电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6.6.2.7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6.6.2.8 由小区生活用水引一路水源至配电室外,配水表、水龙头及水池,废水就近排入地下室内的集水井。

6.7. 小区配电室建设范围及责权关系 6.7.1.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室主体建筑:

(1)附设式配电室,配电室建筑主体、相关墙体,门洞,窗洞,预留孔洞等由开发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完成建设,且需满足相关供电局相关验收要求。

(2)独立式配电室,配电室建筑主体、相关墙体,门洞,窗洞,预留孔洞等为供电工程建设范围。

6.7.2.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室门,窗,电气设备,设备基础,照明,接地,环境监控设备及和供

电运行有关的设施为供电工程建设范围。

6.7.3. 新建住宅小区变配电建设范围即为供电工程后期维护范围。

7. 低压配电系统

7.1. 建设范围 7.1.1.

低压配电系统的建设范围包含配电室出线至负荷接入点之间的线路设施、电缆分支箱、

计量表箱,以及相关土建工程。负荷接入点具体为:

(1) “一户一表”用电负荷,计量表箱出线开关。出线开关后由开发单位建设。 (2) 公建设施用电负荷,电缆分支箱出线开关。出线开关后由开发单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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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线路通道的空间位置由开发单位提供,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的安装位置由开发单位提

供。当利用建筑物金属构件作为接地装置时,电缆桥架、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点由开发单位按电气施工要求引出。 7.1.3.

当线路通道必须穿越各种墙、板等建筑体时,由开发单位负责建筑体上的所有开孔,并

按须采取加固措施确保结构安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工程实施方负责提出开孔尺寸及定位尺寸,并负责开孔处的防火、防水封堵。 7.1.4.

采用保护管进出建筑物时,由开发单位负责预埋保护管。保护管数量应按每条电缆穿一

根管满足电缆数量并备用1~2管。保护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并不应小于100mm。室外管口应留在散水坡及排水沟外并宜距建筑物外墙3~5m。室内管口应留在所须穿越的墙、板等建筑体外并突出墙、板面300mm。 7.1.5.

应急电源系统的装置用房、电源、配电柜、进出线电缆等均由开发单位建设。

7.2. 基础资料 7.2.1.

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提供正确、有效的基础资料,包括:

7.2.1.1总平面施工图及综合管线施工图。综合管线施工图中须明确高低压电缆通道。另单独提供具有经济技术指标并盖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审核专用章”的总平面图蓝图。 7.2.1.2地下室及地上单体建筑物建筑专业施工图。 7.2.1.3预留配电室所在建筑物结构专业施工图。

7.2.1.4地下室及地上单体建筑物电气专业(强电)施工图。相关电气施工图中须明确高低压电缆通道及其进出建筑物的留孔(管)位置、配电室位置、计量表箱的安装位置。 7.2.1.5低压用电负荷资料:

(1)住宅、商铺及其它独立产权户的用电负荷需求。参见表7.1《住宅及商铺负荷需求统计表》; (2)公建设施负荷需求。包括负荷(回路)名称、配电箱编号、配电箱总进线开关类型及规格、电缆型号规格、计算电流、负荷分级、是否消防负荷等。参见表7.2《公建设施负荷需求统计表》。 7.2.2.

提供资料的形式:设计图为光盘电子版 ,统计表为加盖开发方公章的纸质版。

7.3. 供电要求

7.3.1.

住宅小区低压供电按负荷分级原则供电。

7.3.1.1一级负荷应由市电两路电源供电。 7.3.1.2二级负荷宜由市电两路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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