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承办机关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审定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及采取何种方式问责的建议等,同时附上相关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问责事项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经审定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集体研究,认为被问责人确实存在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事实依据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承办机关提交的问责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问责方式。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应经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上级问责决定机关可以对应当由下级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的事项,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监督下级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被问责人可在讨论该问责事项的会议上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由承办机关制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责情形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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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的认定; (四)问责的依据;
(五)决定机关的问责决定;
(六)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承办机关和日期。
第四十六条 问责承办机关应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和需要交接的事项。
?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调查结论、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以问责决定机关的名义下发。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需要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落实的,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问责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或者对担任政协职务或具有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人员实行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决定采取责令公开道歉方式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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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交公开道歉书的送审稿,经问责决定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要求公开道歉,作出限期整改承诺。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在相关工作会议上或适当范围内公开道歉。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在佛山日报、佛山电视台、佛山电台、佛山市政府网站网络发言人平台等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因媒体曝光而被问责的,被问责人需在相应的媒体公开道歉,作出限期整改承诺;部门单位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实名投诉、举报和申诉,经查证属实的,主要领导应向其管理或者服务对象本人直接道歉;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这些部门单位的所在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公开道歉。
第四十九条 决定采取停职检查方式问责的,停职检查时限一般为1个月至3个月。被问责人停职检查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问责工作机构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撤销停职检查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的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 决定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由被问责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根据问责决定书的组织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免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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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回避与申诉
第五十一条 将调查结果与被问责人见面、送达?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及工作人员决定书?、与被问责人谈话及听取其陈述、申辩等,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由原承办本问责事项以外的人员办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或者责令重新作出问责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撤销问责事项的,应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五十四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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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决定或者问责申诉处理决定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五十五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问责人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由问责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问责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问责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问责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佛山市三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佛山市三水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问责线索初步核实登记表
2、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审批表 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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