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六)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七)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十条 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二)对上级机关、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交办的事项执行不力;
(三)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不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贯彻,造成不良后果;
(四)对区委、区政府决定的事项、确定的中心工作、交办的重要任务,无正当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况,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全局利益的;
(五)对应由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严重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六)其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6
(一)在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的;
(二)组织群众性活动,未采取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
(三)工作失职或行为不当发生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件;
(四)处臵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六)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本部门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
(四)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现问责情形而不予问责的; (五)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六)其他不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7
(一)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政务信息;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者隐瞒、延误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不在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 (四)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部门网站等信息平台或者不以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应当组织招投标、政府采购而不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招标文件编制出现错误、缺陷,致招标失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规定程序; (五)与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在招标采购中接受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擅自提高或限定采购标准或者因招标主体原因,采购的货物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
(八)向投标商泄露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秘密;
8
(九)干预、以不正当手段插手招投标、政府采购; (十)在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阻挠、干扰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二)未经批准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随意实施监督检查; (三)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规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违规予以办理;
(三)违规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条件; (四)拖延不办、故意刁难申请人;
(五)不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9
(七)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截留、挪用、私分行政许可收费。
第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确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 (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
(三)违反行政确认程序作出确认; (四)其他违规实施行政确认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征收、征用; (二)擅自改变征收、征用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征收、征用款物; (四)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 (五)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设立行政处罚事项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1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关于征求《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意(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