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等设计要素,并明确临时堆放、中转利用等临时施工管理要求。 8.3.4 土石方工程量应根据综合利用和渣场防治的要求,分类进行统计。
8.4 水土流失量预测
8.4.1 水土流失量预测包括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量预测和新增水土流失量计算等内容。
8.4.2 预测按分区、分单元进行,预测单元的划分应根据施工扰动特点,结合现状地表物质组成、土地利用现状等进行。
8.4.3 项目区及各预测单元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按附录C执行。
8.5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8.5.1 分析预测工程新增水土流失可能影响的范围、面积、类型、程度。 8.5.2 水土流失危害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区域水土资源的影响、对电站安全运行的影响、对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对周边重要设施的影响、对下游河道行洪的影响等。
8.6 综合分析
8.6.1 在各预测单元新增水土流失量预测结果的基础上,对各分区的预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提出项目扰动地貌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和新增水土流失总量,分析工程产生新增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和时段。
8.6.2 明确产生水土流失危害的重点区域和时段,提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 8.6.3 明确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区域和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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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措施布局
9.1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9.1.1 水土流失防治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现状和水土保持特点,根据水土流失预测和危害分析结果制定防治目标,具体要求按照GB 50434标准执行。 9.1.2 防治目标应按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区、分时段制定,目标确定可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9.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
9.2.1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总体应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及防治目标,经全面比较论证后确定。
9.2.2 根据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分区域制定措施体系,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 9.2.3 防治措施总体布局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工程设计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因害设防、总体设计、全面布局、科学配置。
2 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要求,结合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主体工程布置,分区、分期合理安排防治措施的实施,同时体现“先拦后弃”、“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一”等原则。
3 按照保护生态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设计理念,尽量减少对原地貌的扰动和植被的损坏,具备植被恢复或复耕条件的区域应全面恢复。在降水量较少或年内分布不均的干旱、干热等地区,恢复措施宜采用植物措施、土地整治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在降水量丰沛和光热条件较好的地区,宜采用以植物措施为主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
4 保护与开发耕地资源,防治措施应减少对各类土地资源的消耗。 5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设弃渣场,弃渣宜集中堆放,并提高弃渣的综合利用率。
6 减少当地建筑材料料场开采数量和范围,并采取排水、拦挡和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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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对料场开采过程中及开采后迹地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
7 合理安排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8 充分利用自然修复能力,注重与周边生态景观的协调。 9.2.4 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根据各防治分区的水土流失特点,确保所拟定的防治措施可行和有效。 2 在分区措施布设时,既要注重各分区的水土流失特点以及相应的防治重点和要求,又要注重各分区的关联性、连续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3 植物措施设计应根据各分区的立地条件,进行适应性和景观协调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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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两大类,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形成综合防治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形成土地整治措施。
10.1.2 工程施工期间,应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在施工结束后原则上应予拆除。
10.1.3 防治措施设计应有充分的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等基本资料,并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生态环境相协调。
10.1.4 防治措施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
10.2 渣场防护工程
10.2.1 项目建设造成的弃土石渣,必须设置专门的堆放场地,并修建完善的防护工程。
10.2.2 弃渣堆放场地应根据地形地质、降雨及产汇流条件等特点综合规划。从施工运输便捷程度、占用的土地资源类型和面积、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类型和数量、渣场水土流失防治的难易程度、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资等方面进行场址合理性分析。场址应经过综合比选后确定,并符合以下原则:
1 弃渣场选址规划应采用就近堆放和集中堆放相结合,宜选择在坑凹、山谷沟道或荒滩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2 弃渣场不宜设置在集中居民点、厂矿企业、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设施上游或周边,避免设置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自然保护区、一级或二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内,如确不能避免,渣场防护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相应提高。
3 弃渣总量超过10万m3的弃渣场或周边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弃渣场,在防护设计时,需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不得在不良地质区域布设弃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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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在已建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
5 在本项目水库内设置弃渣场,应尽量避免布置在水库消落区内;对确不能避免的,在渣体稳定计算和防护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水位消落对渣体稳定的不利影响,确保渣场稳定。
6 弃渣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如确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应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确保河道现有行洪、航运、供水等功能的发挥,避免对河道上下游保护对象产生不利影响,并征得河道管理部门同意。 10.2.3 渣场各类弃渣的堆放宜采用“先拦后弃”的施工方法,各种理化性状的土渣、石渣宜分区堆存,在提高渣体稳定性的同时,为本项目后续利用或其他项目的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渣体堆放形式根据地形及弃渣情况确定,应确保渣体长期稳定,稳定性分析中应进行各种可能不利因素组合分析。
渣体堆放设计宜设置专门的表层土和耕植土堆放区域。
10.2.4 渣场防护工程由拦渣工程、排洪工程、排(蓄)水工程、植被恢复工程四部分组成,各项子工程应相互协调、合理布设。
10.2.5 拦渣工程结构型式主要包括拦渣坝、挡渣墙、拦渣堤(导洪堤)等型式,可根据渣场的规模、运行功能、渣场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特征及堆渣形式的差异选用。建筑物设计应充分考虑渣体排水要求。
10.2.6 当渣场位于山谷沟道中,堆放总量或堆渣高度较大,弃渣流失危害较大,下游侧宜修建拦渣坝工程。
拦渣坝坝型可采用重力式,根据筑坝材料可分为浆(干)砌石坝、土石坝、混凝土坝、钢丝笼坝等型式,应根据拦渣规模、筑坝材料来源、水文、地质、地形及施工条件等因素,按安全、经济的原则选用。
拦渣坝宜采用低坝型式。当弃渣量较大或弃渣堆放高度较高时,可沿河道径流方向修建多级拦渣坝。
根据上游洪水情况,拦渣坝可配套布设溢洪道、泄洪洞等排洪设施,排洪设施设计标准根据渣场防洪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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