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7指定的要求执行。
S6.1.3.2在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必须符合S7指定的要求。
S6.1.4逐步采用的进度表4。一个末级制造商或改造商可自行选择遵守S6.1.4.1和S6.1.4.2的规定。
S6.1.4.1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3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无需按照S7指定的要求执行。
S6.1.4.2在2003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必须符合S7指定的要求。 S6.1.5合格车辆的计算。
(a)以符合S6.1.1.1或S6.1.2.1的规定为宗旨,如车辆于1997年5月8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制造,则制造商可计入该车辆。
(b)以符合S6.1.1.2或S6.1.2.2的规定为宗旨,如车辆符合以下条件,则制造商可计入该车辆:
(1)如车辆在1997年5月8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制造;和 (2)就S6.1.1.1或S6.1.2.1的合规性来说未计入的车辆。
(c)以符合S6.1.1.3或S6.1.2.3的规定为宗旨,如车辆符合以下条件,则制造商可计入该车辆:
(1)车辆在2001年5月8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期间内制造;和 (2)就S6.1.1.1、S6.1.1.2、S6.1.2.1或S6.1.2.2的合规性来说未计入的车辆。
(d)以符合S6.1.1.4或S6.1.2.4的规定为宗旨,如车辆符合以下条件,则制造商可计入该车辆:
(1)车辆在1997年5月8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制造;和
(2)就S6.1.1.1、S6.1.1.2、S6.1.1.3、S6.1.2.1、S6.1.2.2或S6.1.2.3的合规性来说未计入的车辆。
S6.1.6由不止一家制造商生产的车辆。
S6.1.6.1为了计算每个制造商的车辆年平均产量及其根据S6.1.1至S6.1.4制造的车辆数量,按照S6.1.6.2的规定,由不止一家制造商生产的车辆应按如下条件认为是由单独一家制造商制造: (a)进口车辆应认为该车由进口商制造。
(b)若车辆由不止一家制造商在美国制造,且其中一家制造商同时出售该车辆,则该车辆应认为是由出售该车辆的制造商制造。
S6.1.6.2由不止一家制造商生产的车辆应认为是由明确的书面合同中所规定的那家车辆制造商制造,依据49CFR第589部分的规定,该合同应上报给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合同双方为其中规定的制造商和按照S6.1.6.1的规定应认为车辆由其制造的制造商。
S6.2在2002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不包括S6.3条内的要求在内,对于那些在2002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在按照S8条件规定进行测试时,制造商必须自行选择,这些车辆应符合S6.2(a)或S6.2(b)的规定。制造商必须在证明其车辆时进行选择,同时在选择后不能为其车辆做出其它内容的选择。
(a)按照S7规定的要求在S8的条件下进行测试,车辆受到S8.9规定的自由运动头模以最高达24 km/h(15 mph)的速度在S10规定的目标位置的碰撞。不过,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无法经S10的程序来实现定位的目标。
(b)如配备动态配置型上层内部头部防护系统并根据S8规定的条件进行测试,车辆必须按照S7的要求在S10规定的下列目标位置进行测试:
(1)不处于沿着垂直投射在车辆内表面的装载系统圆周50 mm(2.0英寸)范围内的车辆表面等高线测量的面积内任意点上的目标,包括安装与膨胀部件,但不包括覆盖件,必须受S8.9规定的自由运动头模以最高达24 km/h(15 mph)的速度的碰撞,但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无法通过S10程序来实现定位的目标。
(2)处于沿着垂直投射在车辆内表面上的装载系统圆周50 mm(2.0英寸)范围内的车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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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等位线测量的面积内任意点上的目标,包括安装与膨胀部件,但不包括覆盖件。如果没有配置动态配置型上层内部头部防护系统,这些目标必须受S8.9规定的自由运动头模以最高达19 km/h(12 mph)的速度对未配置系统进行碰撞,但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无法通过S10程序来实现定位的目标。
(3)如果各种车辆配备了第572部分第M子部分规定的假人测试装置,并按S8.16至S8.28的规定进行测试时,车辆以24 km/h(15 mph)-29 km/h(18mph)的速度按照S7的要求碰撞直径为254mm的固定刚性立杆。
S6.3在下列情况下,车辆无需符合S6.1至S6.2的要求:
(a)位于敞篷车车顶骨架上的目标或位于敞篷车车顶连杆装置上的目标。 (b)位于在最后端座椅设计位置的乘坐基准点后面600 mm处的垂直平面后部的目标。对于改装车辆和分成两个或多个阶段制造的车辆(包括救护车和房车),则包括位于驾驶员指定座位位置的乘坐基准点后面300 mm处垂直平面后部的目标(针对改装车辆和分成两个或多个阶段制造的车辆所进行的测试,在测量HIC(d)的过程中,自由运动头模不与该平面后面的部件接触)。如果改装车辆和分成两个或多个阶段制造的车辆在驾驶员指定座椅位置的乘坐基准点与该基准点后面300 mm处的垂直平面之间配备横向垂直隔断装置,则包括位于垂直分割装置后部的任一目标。
(c)对于分成两个或多个阶段制造并交付给最终阶段制造商的无乘员舱的车辆内的目标,备注:按照S6.3(c)的规定,还包括房车、救护车以及利用带驾驶室底盘、大型厢式货车或其它交付给最终阶段制造商的带前乘室的非完整车辆。
(d)可走进式厢式车内的目标
(e)位于在救护车或旅行房车驾驶员座椅位置的乘坐基准点后面600 mm处的垂直平面后部的目标。
S7 性能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时,HIC(d)不得超过1000:
其中,a代表合成头部加速度,以g(重力加速度)的倍数形式表示,另外t1和t2是在每次间隔不超过36ms的碰撞过程中的任意两个时间点。对于自由运动头型,HIC(d)=0.75446(自由运动头模HIC)+166.4。
对于第572部分第M子部分的人形测试假人而言,HIC(d)=HIC。
S8目标位置和试验条件。车辆必须进行试验,S10里列出的目标应符合以下试验条件。 S8.1车辆测试姿态
(a)车辆无悬挂系统支承,按照S8.1(b)的规定确定姿态。 (b)在S8.1(b)(1)至S8.1(b)(3)规定的条件下,直接在每个车轮口的上方确定水平面与测试车辆车身上的标准基准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1)将车辆装载到其空车重量,加上其额定货物和行李能力重量的总和或136 kg,取这两个重量中较少的一个,将荷载固定在货物区,载荷中心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
(2)给车辆注入液体至100%容量。
(3)按照车辆轮胎标牌上的制造商规范给所有轮胎充气。 S8.2车窗和顶篷
(a)活动车窗应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b)出于试验目的,可从碰撞目标上拆除车辆纵向中心线对面的所有车窗。 (c)出于试验目的,活动顶篷应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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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3敞篷车顶篷。如果敞篷车和敞身车配有顶篷,则顶篷应符合封闭乘客舱的配置要求。 S8.4车门
(a)除了S8.4(b)或S8.4(c)的规定之外,车门(包括所有后盖门或后挡板)都必须完全关闭、上销,但不能上锁。
(b)在试验过程中,可从碰撞目标上打开或拆除车辆纵向中心线对面的所有侧门。
(c)在试验过程中,可打开或拆除所有后盖门或后挡板,除非试验目标位于车后端、后立柱或车辆一侧最后面的另一纵梁上。
S8.5遮光板。每个遮光板都应有一侧和车辆的内表面(风窗玻璃、纵梁、车头、车顶等)接触。
S8.6方向盘和座椅
(a)在确定目标时,方向盘和座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处于备用状态。 (b)在试验过程中,应从车内拆除方向盘和座椅。 S8.7座椅安全带固定装置。如果目标在座椅安全带固定装置上,并且该座椅安全带固定装置可调节,则将固定装置调节到两端调节位置的中间点上来进行试验。如果固定装置有固定的调节位置,并且这些位置不是在两端位置的中间,则将固定装置调节到两端位置的中间点的最近位置来进行试验。
S8.8温度和湿度。
(a)环境温度为19℃-26℃之间,相对湿度为10%-70%。
(b)只有当S8.9指定的头模暴露在S8.8(a)规定的条件下超过四小时后才能进行试验。 S8.9头模。试验中用到的头模应符合本章第572部分第L子部分的规范说明。 S8.10前额碰撞区。头模的前额碰撞区根据第(a)条到第(f)条的规定来确定。
(a)确定头模的位置,使头盖骨的底板处于水平状态。头模的中切面命名为S平面。 (b)在头模顶部螺纹口的中心画一条69 mm的直线,向前朝向前额方向,并沿着头模表皮的轮廓线,与S平面重合。这条直线的前端命名为P点。从P点画一条100mm的直线,往前朝向前额,与S平面重合,沿着头模表皮轮廓线方向。这条直线的前端命名为O点。
(c)沿着头模的外层轮廓从左到右,经O点画一条125 mm的直线,与水平平面重合,使这条线被O点一分为二。头模左边线的端点命名为点a,右边线的端点命名为点b。
(d)沿着头模的外层轮廓经P点再画一条125 mm的直线,与垂直平面重合,让这条线被P点一分为二。头模左边的直线的端点命名为c点,头模右边的直线的端点命名为d点。
(e)利用软钢尺沿着头模的外层轮廓从a点到c点画一条线。用相同的方法从b点到d点画一条线。
(f)前额碰撞区即FMH前额上由线条a-O-b和c-P-d以及a-c和b-d所界定的平面区域。S8.11目标圆圈。通过可传导不透明彩色介质,用一个直径为12.7mm的实心圆标出头模碰撞到的车辆区域,其居于S10规定的目标的中心位置。
S8.12头部重心定位
(a)前排外侧指定座椅位置(CG-F)的头部重心定位。为了确定头部重心,所有的方向都以座椅位置为参照。
(1)最后排CG-F(CG-F2)的定位。对于前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当座椅处于最后排标准设计驾驶或乘坐位置(CG-F2)时,头部重心位于乘坐基准点向后160 mm,向上660 mm。
(2)最前排CG-F(CG-F1)的定位。对于前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当座椅处于其最前调节位置(CG-F1)时,头部重心位于CG-F2的水平前端,距离等于座椅调节导轨的前后距离。
(b)后排外侧指定座椅位置(CG-R)的头部重心定位。对于后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头部重心(CG-R)位于乘坐基准点向后160 mm(相对于座椅方向),向上66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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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13碰撞配置。
S8.13.1头模会从车内的任一位置飞射出去,符合S8.13.4里的条件。飞射时,头模的中切面是垂直的,头模处于直立状态。
S8.13.2头模沿着速度向量方向在空中自由运动,该速度向量和头模的颅骨板相垂直,和车辆接触前的距离不少于25mm。
S8.13.3当头模初次接触到车辆内表面时,头模前额碰撞区的某部分一定会接触到目标圆圈的某部分。
S8.13.4接近角。表1列出了头模飞射角。有关表1所列出的角的范围的组成,头模飞射角的限定由S8.13.4.1里所列的程序决定,表1列出的角的范围由S9里所列的直角坐标系决定。 表1—接近角限值(单位:度)
目标部件 车头 车尾 左纵梁 右纵梁 左推拉门滑轨 右推拉门滑轨 左A立柱 右A立柱 左B立柱 右B立柱 左门框 右门框 其它左立柱 其它右立柱 其它左门框 其它右门框 左后立柱 右后立柱 上部车顶 顶部防滚保护杆 撑杆或加劲杆 左侧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 右侧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 座椅安全带固定装置 水平角 180 0或360 270 90 270 90 195-255 105-165 195-345 15-165 195-345 15-165 270 90 270 90 270-345 15-90 任意 0或180 90或270 195-345 15-165 任意 垂直角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5-50 -5-50 -10-50 -10-50 -10-50 -10-50 -10-50 -10-50 -10-50 -10-50 -10-50 -10-50 0-50 0-50 0-50 -10-50 -10-5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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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13.4.1头模碰撞的水平接近角。 (a)左侧A立柱水平接近角
(1)以左侧座椅(CG-F1)与右侧A立柱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左侧A立柱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360度减去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 (2)以左侧座椅(CG-F2)与左侧A立柱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左侧A立柱碰撞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
(b)右侧A立柱水平接近角
(1)以右侧座椅(CG-F1)与左侧A立柱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右侧A立柱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360度减去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 (2)以右侧座椅(CG-F2)与右侧A立柱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右侧A立柱碰撞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
(c)左侧B立柱水平接近角
(1)以左侧座椅(CG-F2)与左侧B立柱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左侧B立柱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或270度角,选两者中较大的一个。
(2)以左侧座椅(CG-R)与左侧B立柱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左侧B立柱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
(d)右侧B立柱水平接近角
(1)以右侧座椅(CG-F2)与右侧B立柱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右侧B立柱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或90度角,选两者中较小的一个。
(2)以右侧座椅(CG-R)与右侧B立柱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右侧B立柱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
(e)左门框水平接近角
(1)以右侧座椅(CG-F2)与左门框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左门框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或270度角,选两者中较小的一个。
(2)以左侧座椅(CG-R)与左门框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左门框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
(f)右门框水平接近角
(1)以右侧座椅(CG-F2)与右门框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左门框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或90度角,选两者中较小的一个。
(2)以右侧座椅(CG-R)与右门框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右门框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
(g)左侧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水平接近角
(1)以左侧座椅(CG-F2)与左侧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如果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在水平平面下方经过左侧座椅位置(CG-F2),在CG-F2下方200 mm的位置设置一个点,并以该点与左侧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左侧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这条线和车辆的X轴逆时针方向所形成的角或270度角,选两者中较大的一个。
(2)以左侧座椅(CG-R)与左侧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设置一条直线。如果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在水平平面下方经过左侧座椅位置(CG-R),在CG-R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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