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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检察实务题库考试必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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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撤销案件或绝对不起诉的处理,经审查认为正确的;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和法院认识一致,不抗诉的。 漏捕

a、应当逮捕,而作出不批准、决定逮捕决定的; b、应当逮捕,而建议撤销案件的;

c、应当逮捕,而建议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因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d、经复议、复核,在原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改为逮捕的; e、上级检察机关发现部逮捕决定错误,改为逮捕的。 案件质量不高

a、对明显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b、对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c、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d、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提请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未提出建议和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的; e、审查批准、决定逮捕超过规定时限的;

f、法律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规范,案卷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

复查纠正的程序

经过审查,发现错捕的,应当及时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批准、决定逮捕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放人;

经过审查,发现漏捕的,应当及时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批准、决定逮捕的决定,及时作出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案件质量不高的,应当注意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必要时,可将复查情况作一通报,使案件复查工作达到纠正错误,不断提高批准、决定逮捕质量,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

案例讨论

王某、刘某、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刑事拘留第二十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对刘某和李某却以拘留期限未到而继续予以羁押在看守所。

分歧意见:对于该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否正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事刑事拘留最长为三十日,且本案已依法对王某、刘某、李某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就此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由公安机关释放刘某和李某,并同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日19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回到其暂住的某路195号15栋105室家中,发现妻子赵某某不在家中,便怀疑其在外有不轨行为。当赵某某于19:30分左右回家后,杨某对其进行殴打,时间持续到22时许。次日凌晨2:3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叫喊肚子痛,后被犯罪嫌疑人杨某送至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被害人赵某某系生前四肢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挤压综合症而死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承认了其对赵殴打的事实,但又称,其在殴打赵之前发现赵的四肢已经存在被人殴打过的青紫伤处,并询问过赵原因,因赵

不肯说明于是继续多次击打赵的伤处。证人冯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可以证明听到杨、赵住处房屋内传出打架声以及女性“唉哟”的呻吟声。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局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90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机体富含肌肉的部分(大多为四肢)因长时间受挤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出现肢体明显肿胀,引起缺血性坏死,急性肾功能衰竭。检案中可见于钝器打击造成大面积肌肉及深度组织损伤坏死及长时间绳索捆绑等损伤。挤压综合症一旦出现对机体损害严重,往往造成死亡。 分歧意见

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应否批准逮捕,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赵某某被他人殴打致死的事实是确凿的,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加害行为和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不批准逮捕。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有殴打赵某某的事实,赵某某也因被其殴打死亡,有伤害结果。由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大,拟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基本构成犯罪的有条件逮捕。

案例讨论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四章 公诉业务

公诉制度概述 1、公诉的概念

公诉,是相对于自诉的一种控诉方式,是指国家授权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控诉。 在我国,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认为是犯罪的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

公诉的意义

(1)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2)有利于保障形式控诉的质量。通过公诉程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使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的人不受审判,保证国家对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人及时、主动、准确地追究。

(3)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通过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情形,以准确的起诉启动审判程序,公诉的这种“承上启下”的作用对诉讼程序产生了重要影响。

公诉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实现,即通过提请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以确认国家刑罚权在该案中是否存在及其实施范围,并请求法院在确认存在刑罚权时对犯罪人处以相应的刑罚,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任务:

(1)审查起诉; (2)侦查监督;

(3)复查、复议、复核; (4)出庭支持公诉。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的任务:

按照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案件在认定事实,收集与运用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为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作好中分的准备和打下良好的基础。

审查起诉的意义和作用:

(1)把好防错防漏关,保证案件质量。(2)为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作好中分的准备。(3)为出庭支持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4)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基本流程:接收-初步审查-登记-专人审查-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初步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是:(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依法履行法定义务:(1)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有权委托律师等为其提供法律服务;(2)接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3)允许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并提供必要条件;(4)办理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有关事宜。

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审查起诉的基本要求

(1)认真审查证据,全面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2)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核实证据。 (3)通过审查技术鉴定结论核实证据。

(4)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5)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审查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6)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作出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承办人员审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审查意见书,经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a、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b、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c、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d、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的规范要求 (1)制作《起诉书》。

(2)向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必需的法律文书及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不起诉

不起诉的性质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关于不起诉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2)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 (3)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4)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5)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不起诉的价值和意义

(1)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2)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起诉的类型

(1)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2)微罪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1)审查。 (2)决定。

(3)宣布和送达。

(4)立即释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 (5)解除在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 (6)处理。

(7)复议、复核。 (8)申诉和复查。

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和作用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出席法庭,进一步阐述和表示支持公诉的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法庭确认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的判决。 任务:(1)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本依法判决;(2)讯问被告人,揭露犯罪事实,出示证据证实犯罪;(3)通过法庭辩论全面阐述诉讼主张,要求法庭同意人民检察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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